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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關於高速公路邊大型看板

規規矩矩的錢本來就不好賺...

你只租地給他們,沒差啦!但合約就要做好保護,
在合約裡寫,承租人需自行申請建照,付擔保險...(承租公司是否確實申請?不需由地主查證)
若有違法違規行為,需由承租人負責,如需拆除或 OOXX費用則由壓金支出。
當然,應該要收N年的壓金吧!?
這就表示你知道是架T霸,但已把責任釐清!
要開罰卻找上地主,就提供資料,把合約拿出來罰承租人。
若承租人不甩你,或找地主開罰,則由地主報拆!

但要特別注意是不是廣告公司找"人頭"來承租,
簽約時,除了要核對身份證之外,也要先查好公司行號。

架設T霸算是違規,就像開車違規、紅線停車一樣會罰罰罰....但並不是違法。
除非因這個違規事件而鬧出人命,才有可能準備上法院看有沒有犯法。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s_mato wrote:
台電怎麼供電?什麼名目?
...(恕刪)

臨時電 或 農用電 詳細我忘了
台電是可以供電的
pig0829 wrote:
各位朋友們,小弟有件...(恕刪)

有關是否可以申請樹立廣告(T-BAR),轉貼官方的解釋函供您參考!

有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內樹立大型廣告物,是否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乙案

發稿單位:都市計畫組 發佈日期:2002/08/13
內政部營建署91.8.13營署都字第○九一○○四七一六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得申請建築農舍,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氣)站等使用項目。準此,都市計畫農業區內樹立大型廣告物,除上開農舍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所必需,且相關審查要點、都市計畫書及其他法規(如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未限制者可申請設置外,應不得允許大型廣告物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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