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182&Itemid=57
廢止本部84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有關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之解釋,自100年7月2日生效。但於生效日前已受理且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之都市更新案,不在此限
所以之前說的
二、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
都不算數了啦 >_<"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