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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又是他項權利部的問題

樓主的物件很單純
不用擔心
jjjmmm123 wrote:
呵呵,要是先設定了最...(恕刪)

沒處理就沒辦法塗銷設定
沒塗銷就沒辦法過戶
所以可以過戶通常前屋主都處理好了
這也不用擔心
??
zaza213 wrote:
沒處理就沒辦法塗銷設定
沒塗銷就沒辦法過戶
所以可以過戶通常前屋主都處理好了

舊的抵押設定沒塗銷還是可以過戶給新屋主,而且目前交易習慣大部分都是先過戶再塗銷舊抵押設定,即使是預售屋也很常見,若是必須塗銷乾淨才能過戶,那房市大概會變成一攤死水.....
上次小弟請教他項權利部的問題也是麻煩大大們指點了,真是非常感謝。

很巧今天又查了一間,看來這就是目前提到的前屋主還沒塗消的紀錄吧:


************** 建物所有權部 **************
(0001)登記次序:0002
登記日期:民國098年10月??日
登記原因:買賣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8年09月??日
所有權人:金貝貝

權利範圍:全部
權狀字號:098北中字第??????號
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0001-000 0002-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 建物他項權利部 *************
(0001)登記次序:0001-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91年
登記日期:民國091年??月??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 利 人:台北市大富翁銀行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800,000元正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孫小美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孫小美

(0002)登記次序:0002-000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98年
登記日期:民國098年10月??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 利 人:彰化金銀島銀行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800,000元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
、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金貝貝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設定義務人:金貝貝


這間所有權已經登記是金貝貝了,但是前屋主的抵押紀錄還是在謄本上,早上就在猜該不會是前屋主還沒塗銷吧 ..

倒是金貝貝這邊的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不一樣嗎?

terry_tu wrote:
.....很巧今天又查了一間,看來這就是目前提到的前屋主還沒塗消的紀錄吧:......

這個案例應該還沒交屋正在交易程序中,而且是用所謂「代償」方式進行交易......

當買主付了大約2成屋款之後即進行過戶,過完戶買主找銀行辦理貸款及代償前屋主貸款,由於原屋主尚未清償貸款所以抵押設定當然還在,新屋主所找的銀行先設定第二順位抵押,然後放款並進行原屋主貸款代償,之後取得舊貸款清償證明塗銷第一順位抵押,新的抵押設定就從第二順位升為第一順位,然後進行交屋,順利完成交易程序.......

不動產交易程序總是有一段模糊期,對買賣雙方都有一定的風險,順利的話兩方都沒事,只要一方出問題.....那就有得煩囉!

原來如此,其實從謄本上來看,這間從簽約到登記還不到一個月~


(0001)登記次序:0002
登記日期:民國098年10月??日
登記原因:買賣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098年09月??日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順便查了下 最高限額抵押權:http://lan-a0219.tobid.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71121-2

『一般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 有何不同:

一般抵押權,只要抵押借款已清償,即使抵押權尚未塗銷也失去效力。而最高限額抵押權乃是在設定抵押時,雙方僅先預定一最高數額,但實際的抵押數額則尚未確定,以擔保未來可能繼續發生的債權,一直得等到最後結算或貸款年限期滿時才能確立最後的抵押數額。因此,如果依照目前銀行所採取的的這種方式,即使當借款人已繳清房屋貸款,並不表示銀行將會馬上發給債務清償證明,而需等到銀行查清借款人並無積欠信用卡、汽車貸款等上述其餘債款時,抵押權才算完全清償。此外,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務範圍較廣,所以除非銀行認定借款人已無任何債務,銀行仍有權可不發給債務清償證明書。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對於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且日後將陸續發生的債權,預定-最高限度,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作為擔保的抵押權。

簡單說 最高限額抵押權,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如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僅限於本金,而登記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若干元,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約定擔保範圍內之違約金,固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但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故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部分即無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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