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自己也寫蓋得太滿, 鐵絲也越過人家土地, 試想要是你自己土地被人這樣侵犯,您能接受?
我也是住鄉下,
也許是你們外來客毫不自覺消費了農夫的權益也說不定, 若真的蓋得滿滿的 , 又大喇喇的圍出鐵絲在人家土地上, 雖然當初是建商的設計, 也算是你們邊理虧。
上面好幾位樓友都說先去鑑界吧,真是如此,
該是你們請社區委員會負荊請罪,與人家協調錯誤的彌補才對吧 。

其實以現在的社會,凡事都要先根據法, 你有權利, 人家也有爭取他自己權益的權利, 先確認後,
再來討論後面的處理吧。
scoma wrote:
地界上面開窗這樣的建照是不會過的?
有沒有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的?
(恕刪)
原先我並不知道這些法規,但是親戚申請的建築建照(不只一件),都因為這條被駁回,要修改設計之後再次申請建照
現在網路搜尋一下,有可能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條文來源),節錄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15
第 45 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
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
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
、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
,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
不在此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
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
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但
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
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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