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an_tw wrote:
基本上這種遊走法律邊...(恕刪)
我也是同意你的看法,
對於國稅之檢舉案件(如:短漏開發票、逃漏房屋租金收入、虛報薪資等…),請逕向各地國稅局舉發: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x.gov.tw/frontend/MailService/Letterbox_forAccuse.asp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act.gov.tw/Frontend/Mail/ACCUSEMAILC.ASP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mail_accus.jsp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ak.gov.tw/mailbox/mail6.asp
房東:
租屋契約簽署後,最好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杜事後之爭議。
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給付租金或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送強制執行。
去法院辦理公證:
1.房客租約到期後還不肯搬出房屋。
2.房客不繳租金、不付違約金。
3.房東不還給房客押租金。【公證法13條】
未履行合約內容,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房客: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2款第2目的扣除額裡的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租屋族的房租是可以拿來報綜所稅的喔!
先在租金總額與房屋公告現值(房屋稅單上有記載)兩者取高者,加上保證金後為總金額,對照司法院頒布的公證費用表。
例如:一個租期一年,租金每月30,000元,房屋公告現值300,000元, 保證金60,000元的租約,公證費用如何計算呢?
首先算出租金總額:3萬×12個月=36萬,與房屋公告現值相比為高,故 選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六萬後,共計四十二萬,對照公證費用表,具強制執行效力的租約公證費用只需3,000元。其帶來的保障則遠超過這價值。
以上還是得雙方面講清楚說明白之後在簽下合約。
現在是甜的!! 未來也是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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