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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稅....各位房東都有照實申報嗎?

我以前租屋時也是跟房東說我要報稅,
他就告訴我說可以啊沒問題,
不過談好的租金要加10%,
就跟我們去光華買電腦的道理一樣,
要發票加%。
要簽約前把條件和遊戲規則談好再簽
談好遊戲規則就要遵守


通常要報稅的話會加1000~2000不等

說真的拉~如果各位真的去算一下價錢
就會發現不報稅房東賺的比較少
因為房東可以用報稅加價的名義多賺好幾%

會算的聰明人通常都不會去要求報稅
只有短視近利只想租一年
然後年年到處搬家的人
才會去破壞規則


現在的房東都很精, 所以要簽約的時候要說清楚寫清楚....

房租含稅不含稅.. 還押金扣不扣利息...

如果當初租約沒有寫.. 那就看兩造雙方如何6僑囉
那如果一開始沒講好,後來最後一年不續租了,才報列舉扣除,這樣不知會不會被房東在背後罵...
yct66 wrote:
我家是租給警察局的
租給公家機關的話在錢匯進來時就先扣除10%了
所以沒的躲
誠心建議別租給有公權力的機關
會被吃的死死的...
=========
而且從7月開始就欠租
催3~4次了還是沒用(恕刪)

只要是租給開發票的公司,租賃所得稅應該都沒法躲吧!?

至於連警察局都欠租...
那就依法辦理就好了! 存證信函、監察院....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這跟你去買東西...

不開發票少 5% 的錢有啥不一樣....

討論後的重點是什麼?
房東要給房客報稅且不能漲租金嗎?
談的時候就跟對方講 出租要含稅價 然後出具收據給對方申請補貼會報稅用

這樣比較沒有問題!合約增加但書方式來寫!
lucian_tw wrote:
基本上這種遊走法律邊...(恕刪)

我也是同意你的看法,

對於國稅之檢舉案件(如:短漏開發票、逃漏房屋租金收入、虛報薪資等…),請逕向各地國稅局舉發: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x.gov.tw/frontend/MailService/Letterbox_forAccuse.asp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act.gov.tw/Frontend/Mail/ACCUSEMAILC.ASP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mail_accus.jsp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ak.gov.tw/mailbox/mail6.asp

房東:
租屋契約簽署後,最好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杜事後之爭議。
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給付租金或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送強制執行。
去法院辦理公證:
1.房客租約到期後還不肯搬出房屋。
2.房客不繳租金、不付違約金。
3.房東不還給房客押租金。【公證法13條】
未履行合約內容,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房客: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2款第2目的扣除額裡的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租屋族的房租是可以拿來報綜所稅的喔!

先在租金總額與房屋公告現值(房屋稅單上有記載)兩者取高者,加上保證金後為總金額,對照司法院頒布的公證費用表。
例如:一個租期一年,租金每月30,000元,房屋公告現值300,000元, 保證金60,000元的租約,公證費用如何計算呢?
首先算出租金總額:3萬×12個月=36萬,與房屋公告現值相比為高,故 選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六萬後,共計四十二萬,對照公證費用表,具強制執行效力的租約公證費用只需3,000元。其帶來的保障則遠超過這價值。

以上還是得雙方面講清楚說明白之後在簽下合約。
現在是甜的!! 未來也是甜的?
在此強烈建議各房東
為了避免再有任何類似糾紛

請以後出租時
房租都依比例增加並且公証按時報稅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各位房東並沒有差

如果所有房東都這樣做
那以後的發文就會變成房東為何不租便宜一點了
現今是房屋真的可以用很好的價錢租出去還不含稅嗎~~
如果可以的話,那真的需好好討論一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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