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法律是從寬認定,而不是從嚴,所以才會有施行細則或公告、案例、解釋...出現,如果要從嚴認定,我想我研究過環保法規,我保證每個人(不想從嚴解釋,就當6歲以上的小孩~120歲的人吧),都會違法!
住戶大門不是社區大門,您可以請原告拿法條去問律師,不是自己解讀的通就算,政府機關有『調解委員會』,這是上法院前可先去試試看的地方。不然就上網去問崔媽媽網站,裡面應該有律師可以解釋!
當然住戶大門要當公設的話,那能不能貼門聯?如果有灰塵,你要主委告訴原告他家大門不乾淨?因為會影響公共觀瞻?
因為法律只能規範『是』、『否』,但大家仔細想想,一件事情通常『是』、『否』,很容易區分,但中間的灰色地帶可就不是法律所能規範的,如我的認知,住戶自己改變大門樣式,如要說到影響的話,可能只有改門的震動、噪音、砌水泥的灰塵、完工後的垃圾可能會影響到他人而已,跟公寓大廈管理規範實在沾不到邊!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所以不可以自己更改款式........(態度相當堅硬)
這跟我的認知都不太一樣....
這樣我這主委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想請問一下自己家的大門真的是"約定公用"的部份嗎??
還有主委可以請辭嗎??
有相關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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