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a680625 wrote:
但NCC 文中說的上下左右前後互通是沒錯
但後面又有可舉證戶口名簿 客觀事實者
為"共同生活"家庭戶...(恕刪)
NCC的解釋是上下左右前後互通and共同生活家庭戶,並不是or,
所以,必須兩者都符合,才可合法的只繳一戶的錢。
而互通的部份因為沒有明確指明要通多大的孔,所以,只通一個小孔也是可以!!
當然,若你有辦法到戶政事務所,
讓一、二樓的門牌改成同一個,也可以算同一戶。
但戶籍法的門牌編釘,比NCC的解釋更難搞....
我國是法治國家,司法是獨立的部門,政局才可以穩定,
在法規中,名詞不得擅自解釋,也不得斷章取義,
在法治國家靠的就是白紙黑字的法,不管對總統/平民/立委....都是相同的解釋,
即時情有可原,法官頂多也只減判而已。
當然,也可能對法規見解不同,但這個NCC的解釋其實蠻清楚的,
只要看得懂中文,沒誤解中文的文法,
應該都知道NCC的解釋是以上下左右前後互通的前提之下,並且出具同一戶的證明,才可只收一戶的錢。
(所以,中文要讀好~~要不然常會被文字耍,做一堆白工)
總之....鑽個小孔"互通"就好了啦!
PS. 其實你一樓是營業用的,是否符合"家庭"戶這這個名詞,也是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