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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車位可容納兩部車,將來會有糾紛嗎?

teramars64 wrote:
請問若真的停兩部車,實務上會引起糾紛嗎?


會。

我們社區之前是有開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以下條文:
本停車場車輛停放,以一位一車為原則,如需停放二輛車以上,需向管委會提出申請,
並由管委會確認停放車輛之大小,必須不得超出停車格框線,不影響其他車輛進出。確認之後按停車數繳納清潔費。

的確,某些車位旁邊的空位比較大,確實可停下兩台車而不妨礙別人,例如下面這種:
圖1

偶爾週末時會出現兩台車,他就醬子停:
圖2

本來覺得沒什麼,只覺得他應該是很早買的,可以選到那麼大的車位真好。
可是最近這幾個月,在別的車位出現下面這種停法:
圖3

不知道各位還覺得這種停法OK嗎?而且它不是偶爾周末來,而是天天停。
可是他說他也沒擋到別人出入阿~如果圖2那種可以,他未何不行?
這麼說來,是不是乾脆地下室不要畫停車位,有買車位的都可以進來,大家想停車的各憑本事好了?

其實仔細看社區的條文,是有說必須不得超出停車格框線,所以嚴格說來連圖1圖2的情況都算是違規的。
畢竟在買賣契約中有註明車位大小,超過都是算公共區域。

我個人覺得,社區管理一開始就要從嚴規範跟取締(在不違法的範圍內),未來的紛爭才會比較少。
如果為了某些人開了方便之門,到後來一定會有更多的糾紛。
為什麼這樣可以那樣不行?為何麼以前可以現在不行?到後來吵都吵不完...
andy2000a wrote:
以前有一說 寬度 2.2m 算小
2.5m 算大車位

那長度有要求嗎 ??(恕刪)

有!大車位2.5x6M,小車位2.25x5.75M........


小弟家的停車位
有些區域因為後面教大
可以前後停放一大一小兩車
車頭部份不會超出線

之前有人這樣停
連管委會主委都這樣停
後來全數禁止


這個問題有必要問嗎?

請問您買車位時是買一個位子還是兩個...如果只買一個那就只有一份產權,其他多出來的空地部分應該於公共區域吧!難道一層樓有兩戶你家隔壁那戶室空的所以你也可以拿來用嗎?

當然啦!如果你們那棟住戶沒意見的話那你就用吧!

我們社區也是剛開始沒發現這問題,後來也是用多收管理費解決!(但是我還是覺得不對啦!)
~ star ~ http://www.mingmate.com.tw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管委會可以在住戶規約內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而社區規約基本上就是大樓的法律依據,如果在住戶約規裡有明訂社區內每個停車位僅供停放一部汽車,汽、機車違規停放超出一部,則就算是違反社區規定,管理委員會就必須針對該項條款,出面與違規之車主協談規勸。其實,一車一位的規定就是為了保障汽車行駛的安全空間,因為停車場的每個位置都是緊接一起,車子就位或行使當下,都需要一個好的轉圜空間,而停車規格就是保留了車行迴轉的空間,讓車行能夠順暢的行駛,因為車頭或是車子停放超出線,車行要迴轉時,空間就會不夠,便容易產生擦撞,發生這樣的擦撞車主就必須負責,雖然車主的車子置放餘停車格不動,但是因為停車出線,妨礙到其他車輛的行駛空間的權利,所以就必須承擔擦撞後的理賠責任。不管社區規約有沒有規定一個車位是不是只能停放一台車,只要超出車位就是違法,依法可以舉報。

最近小弟社區也有這問題
後來社區管委會有向地方政府機關詢問
據說機關回函是指出
需要參照當初建商設計藍圖
不管那塊地有多大,藍圖上劃一個車位,就是只能停一輛車
所以即使管委會同意,也不算合法
第一次可以用書面勸導,第二次之後就可以舉發

詳細法規小弟並不清楚,僅是以自家社區為例子
僅供參考~

一定會有問題~~說起來也很單純樓主~就是所謂的"眼紅"問題~大家繳一樣的錢為啥你可以停兩台?為啥我只能停一台?所以囉~要不就開會大家取得一個共視~比如多繳點錢讓大家平衡一點之類的~~要不然就丟著不要去用他囉~
管委會要同意才行,之前我們社區也發生同樣的問題,最後開會禁止停兩台在同一個停車格,不過難免會引來一些不愉快。
提供一個新聞供參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11/today-center6.htm
自由電子報
2009-10-11
只要不影響通行…1個車位停2車 不違法
購買1個停車位能不能停放2輛汽車?法官認為只要不侵犯他人通行權利,停放2輛汽車並不違法。(記者林良哲攝)
民眾被罰…不服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買1個停車位能停放2輛汽車嗎?台中市的林姓民眾購買了1個停車位,並停放2輛小型汽車,沒想到遭大樓管委會告發,由台中市政府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3000元罰鍰,林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到現場履勘,發現該停車位停放2輛車並不會影響他人通行,因此判他勝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民眾在購買公寓大樓時,買了1個平面停車位,由於其自家轎車為小型車,而該停車位較大,能夠停放2輛汽車,因此就在1個停車位內停放了2輛汽車,沒想到遭管委會舉發,認為依據該大樓自訂的規定,1個停車位只能停放1輛汽車。

林姓民眾認為此規定並不合理,因為停車位的產權是他所擁有,只要不侵犯他人權益,要停幾輛車都可以,因此並不理會管委會的警告;管委會以其違反住戶停車規定,向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舉發,市府則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對林某處以3000元罰鍰。

行政訴訟…勝訴

林某不服市府處罰,經訴願程序之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法官在審理時,特別到該大樓現場履勘,發現該停車位的產權確實屬於林某所有,而其停放2輛車,雖有超越停車格,但並不影響他人停車及通行;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而林某1個停車位停放2輛車並未影響他人通行,因此判處他勝訴。

Frank Lin
我們社區可以一個位子停兩輛汽車車喔
只要跟管委會約定使用就可以, 只是多停一部車就要多繳一部車的管理費....1000元
因為大車位的持分面積本來就大, 車位就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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