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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了黑心的《榮安精緻搬家》(搬家公司 經驗分享)

不好意思 之前不小心搞錯了

《榮安精緻搬家》

就是這家搬家公司
我個人建議
因該打電話報警
等警察來在處理
不是要處理多少錢搬
而是處理把東西百回家裡
好再換一家搬
還有警察很難叫
建議你5分鐘就打一次
jcpapa wrote:
我個人建議因該打電話...(恕刪)

先表示你不般了,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 156 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原一車變兩車,為新契約)

再請他離開,他若不離開再打110就好,速度會很快的。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proafa wrote:
先表示你不般了,民法...(恕刪)

跟它們法條是沒用的
有用的話 哪就會就地漲價了
不過拿出法條它們多少會覺得這個人不能用此方法
多少會走

民法第 153 條
看起來像是要法院裁定才行
看起來沒有罰則

刑法第306條
在這個情況之下
警察只會依照合約糾紛來處理
如果到檢察官手上等多判決罰款300元

依我個人的經驗法條歸法條
要看執法者的心態
不是我對司法有偏見
是台灣的司法表現就是出來的就是如此

我看過一個案例
有一個包商施工以及使用材料未照契約
委託者不願驗收付錢
法官在庭上竟然要委託者把錢付了
不管包商是如何施工以及材料
就要委託者給包商材料費以及施工費用
不喜歡的話就自己打掉再找別人做
那位法官好像是姓夏
直接打電話請警察來處理

何必要多花這8000

不然選舉快到了 , 我想很多民意代表會很"樂意"幫你處理這些事的!!!
報警會有用嗎?很多人在當下都會覺得-我在明敵在暗--,他都知道你住哪裡,都會害怕日後報復吧...幾乎都是花錢了事...
這種事情前後聽說過太多,所以這次搬家,我極力反對家人找搬家公司...堅持自己租車,扣朋友來做苦力...
fann2828 wrote:
小弟我是新竹人因為對...(恕刪)

這種招數在搬家業好像常聽說喔!!
消費者真可憐.聽說不給他加錢的話.東西都用丟的!
還是口耳相傳的公司就算貴點.應該也沒關係
這家謝謝提醒.大家要小心點了

我也是找有有經過崔媽媽評選過的搬家公司,
有簽契約&服務很好~
從小到大搬家超過20次以上!

都是找搬家公司!

至於樓主所發生的事情的確會有!

光天化日之下還能怎麼樣!

大不了就不搬呀!

搬家太多次這種事情發生太多數不清了。

出來社會就要有這種體認。

找朋友搬家很好!可以聯絡感情!但是別濫用。很多友情勢經不起這樣消磨的。

崔媽媽上面有很多很好的搬家公司!

建議日後搬家多找口碑不錯,搬家公司!

jcpapa wrote:
我個人建議因該打電話...(恕刪)

這種事叫警察是沒用的,民事糾紛`
如果當地的警察更是,因為對方應該比你還熟"
人家從年輕時就出入警局,你有嗎?
我同事就曾經因為和修理廠老板的車發生小擦撞,
當時不查連同自已的愛車也進了賊窩.......結果車子就出不來了,
不是賠修理費~而是要求預期利益損失
(說什麼當天他本來要賣多少錢了....現在無法成交等老套).
搞到我同事都報警了,修理廠就在警局附近.
警察來了有用嗎?沒有.
拖了幾天....最後我同事仍乖乖的付錢了事.

警察是正義的使者.....?如果有傷亡產生的話或許吧!因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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