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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東有權要求房客交出自己打的另外一把鑰匙嗎

這麼無聊的事情也可以回覆到18頁,
租房子不租了,多的鑰匙給房東,請他付打鑰匙錢不就得了,
還讓大家花了18頁時間來回覆,
用這些時間去做一些對社會、公司有益的事情,
愛心關懷、商業產能都不知道多多少了,
大家真的是吃飽太閒。
該不該交出.無法定論

我用另一種方式假設(模擬心態)

如果你女友在外面租屋.而女友的前男友卻有租屋鑰匙

你會不會希望前男友交出

真的只能說一開始不老實還給房東的意圖是甚麼,就算你花錢打的,你不想給房東賺到,難道你要把鑰匙拿去融掉賣錢嗎?還是等新房客搬進去回去逛逛?
WilliChang wrote:
用這上網的時間,填個信封,放進鑰匙,貼張5塊錢郵票,丟進郵筒,問題不就解決了?房東房客總是一種緣份,須要在這種小事上傷感情,費心思嗎?

還是網友說的掛號好
最好雙掛號

不然寄丟了
房東要你交出來
你沒東西交
怎麼都說不清楚

最好再多打幾份備者
確定對方有收到
再處理掉
免得寄丟了講不清楚
ghujojo wrote:
其實應該是版主在複製鑰匙時是為了方便,
但是有告知過房東嗎?


樓主用鑰匙開門時有告知過房東嗎??

雷小炫 wrote:
你自己打的鑰匙,也算廣義的租賃物

因為擁有使用權,理應返還 ...(恕刪)

請教法條在哪?
核子動力 wrote:
這麼無聊的事情也可以回覆到18頁,
租房子不租了,多的鑰匙給房東,請他付打鑰匙錢不就得了,
還讓大家花了18頁時間來回覆,
用這些時間去做一些對社會、公司有益的事情,
愛心關懷、商業產能都不知道多多少了,
大家真的是吃飽太閒。


原則同意+1

不過你怎知觀念被你糾正後的人
將來可能是對社會良好貢獻很大的人
你也是大功臣

IdleBee wrote:
你的想法才奇怪
請問隨便拿到一把鑰匙你知道要去開哪裡門嗎??
房客知道這把鑰匙是屬於哪個門的那才是重點
房客不說,其他人拿鑰匙也不知道要去哪開
所以遭竊不論直接或間接嫌疑人都是房客


你的想法才是真真真奇怪!

房東都有房客的鑰匙,那房客東西失竊了,房東是不是也要算嫌疑人??

更何況,房客還給房東一把鑰匙能證明甚麼?? 證明房客身上就沒有鑰匙了嗎?? 如果不能證明,那房客還給房東這把鑰匙有任何自清的意義嗎??

簡單的邏輯問題,為何會搞不清楚??
PandaTsai wrote:
你的想法才是真真真奇...(恕刪)


你也真奇怪
要辦案
本來就應該列為嫌疑之一
這還需要講嗎

有請李組長

joe19780826 wrote:
前年發生在台北縣金山鄉的男老師曾思儒殘忍劫殺女老師何佳燕案,任教北縣自強國中特教班的被告曾思儒,三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三審昨天宣判,量處曾某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從初審、二審到昨天更三審,曾某為求生路,一路抗辯係臨時起意殺人,且情急失手才造成被害人傷重不治,並非故意殺人;但各審法官及合議庭,都認定曾某為人師表,但卻泯滅天良、無悔意等,強調「委實不能輕縱」,昨天已是第五度將他判處死刑,距案發時間剛滿兩周年。

判決指出,現年三十五歲的曾思儒,原任金山高中老師,後轉至自強國中擔任特教班老師,但未歸還當初租住金山鄉中華路房屋的大門鑰匙,後來前址由昔日同事何佳燕等三名金山高中男女老師分租。

曾思儒因理財不當、亂刷信用卡,還花九十萬元買休旅車代步,致週轉困難,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晚,拿著鑰匙打開舊租處大門潛入闖空門,正要搜刮時,何佳燕返回,曾思儒躲進許姓男老師房間,何女經過許某房門口,不經意觀看望一眼,曾某認為事跡敗露,衝出控制何女。

兩人扭打時摔進許某房內,曾某隨手拾起房內十五台斤重的啞鈴砸打何佳燕頭部,她重創後哀求:「只要你不殺我,怎麼樣都可以」,說出錢財擺放位置,曾某因而強盜現金二萬九千元、行動電話等物。

接著曾某反綁何佳燕,抽菸思索三十分鐘,認為何女認識他,非殺人滅口不可,竟再使用水果刀、鐵鍋、電磁爐等物攻擊何女,用力之猛,把鐵鍋都打到變形扭曲、電磁爐也破損,致何女死亡。

曾某為掩飾犯行,還把瓦斯桶搬進屋內打開,及進行多項佈置以製造被害人自殺假象;但警方透過DNA比對等,仍查出曾某涉案,曾某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投案。

試想如果房東是正常人會不會擔心?


這是一個不幸的案件,我們沉痛的希望這樣的事永遠不再發生!

這個案件對本文的討論價值就在於,為了房客的安全,房東在房客退租後,就應將舊的鎖頭換掉,以保障新來房客的安全。

至於要拿這個例子來說明房客歸還舊鑰匙的必要性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鑰匙隨處都可複製,房東無法也沒有能力得知房客是否有額外再複製鑰匙。對於一個會犯下竊盜殺人案的人來說,隨口扯個謊應該不是難事。比如說,打個兩把只還一把等等。

所以說,房東會擔心,要避免類似這樣的事再發生。第一步,房客退租後,換個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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