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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東有權要求房客交出自己打的另外一把鑰匙嗎

如果是我,我會還。我會還的原因是因為怕萬一未來有什麼不好的事,我可以把責任撇清。而且如果超過一支,我也會誠實告知,全部歸還。

房東換不換鎖,那是他的事,我只知道自己應該如何明哲保身。

另外我還會加上一張簽收條,

註明本人xxx已經於x年x月x日結束xxx(租屋地址)租賃,並於x年x月x日退租歸還該屋全數鑰匙。

請房東親簽確認寄回。
chun777 wrote:
無權要你交鎖匙....
租賃期間...你有完整的使用收益權....


這什麼鬼?
你想以後可以再去開看看??
我想各位房東, 租客搬走還是花小錢把鎖頭換掉避免遭殃!!
尤其是學生仔!!!
恐怖喔!!
最多請對方出個寄送的費用吧,留鑰使在身上要幹嘛用?哪天回去逛逛嗎?
我以前租房子, 都會請房東換鎖, 或是自己買鎖來換, 等不租時再換回來.
既然鑰匙是你花錢打的, 要不要還當然決定在你, 不還不會有問題, 還了也不保證將來若出事, 警察不會找上門, 因為有計劃做要壞事的人, 一定會預先多打一付起來, 只要房東不換鎖, 之前住過的人都難逃嫌疑.
房東想寄存證信函?先要證明有出租房子吧, 有收據嗎?有繳稅嗎?
不過換個角度, 若這個房東還不錯, 做個順水人情寄回給他吧.

chun777 wrote:
無權要你交鎖匙......(恕刪)


第 438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不好意思我要來打臉了

是"使用"及"收益"

若在契約中無特別約定~要依照租賃物的性質而定

請問大學生在租的套房~其性質是?

要如何收益?變成日租套房嗎?還是暫時的打泡場所?

有關複製鑰匙的部份

房東給的鑰匙算是租賃物的一部份,應返還

你自己打的鑰匙,也算廣義的租賃物

因為擁有使用權,理應返還
樓主上來po文都不覺麻煩了
寄回去又怎麼會麻煩呢?
房東要求你寄回是保障你的權益以免日後的紛爭
你計較小錢那就不要讓房東知道你有多打一份鑰匙不就什麼事都沒有
房東同意你住二人就有義務提供鑰匙(你也有權要求)
所以你的想法是否正確應該很明白了
站在互相的立場去思量應該都不是問題了
說謊這種事

你還可以公開講

教壞小朋友


lawchang2001 wrote:
我看了樓上的幾個意見...(恕刪)
千萬不要被房東騙了!!不要還!!
過兩個月再開回去, 可能可以撿到IPHONE5

我是神經病 wrote:
看到這個~就讓我想起...(恕刪)


前年發生在台北縣金山鄉的男老師曾思儒殘忍劫殺女老師何佳燕案,任教北縣自強國中特教班的被告曾思儒,三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三審昨天宣判,量處曾某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從初審、二審到昨天更三審,曾某為求生路,一路抗辯係臨時起意殺人,且情急失手才造成被害人傷重不治,並非故意殺人;但各審法官及合議庭,都認定曾某為人師表,但卻泯滅天良、無悔意等,強調「委實不能輕縱」,昨天已是第五度將他判處死刑,距案發時間剛滿兩周年。

判決指出,現年三十五歲的曾思儒,原任金山高中老師,後轉至自強國中擔任特教班老師,但未歸還當初租住金山鄉中華路房屋的大門鑰匙,後來前址由昔日同事何佳燕等三名金山高中男女老師分租。

曾思儒因理財不當、亂刷信用卡,還花九十萬元買休旅車代步,致週轉困難,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晚,拿著鑰匙打開舊租處大門潛入闖空門,正要搜刮時,何佳燕返回,曾思儒躲進許姓男老師房間,何女經過許某房門口,不經意觀看望一眼,曾某認為事跡敗露,衝出控制何女。

兩人扭打時摔進許某房內,曾某隨手拾起房內十五台斤重的啞鈴砸打何佳燕頭部,她重創後哀求:「只要你不殺我,怎麼樣都可以」,說出錢財擺放位置,曾某因而強盜現金二萬九千元、行動電話等物。

接著曾某反綁何佳燕,抽菸思索三十分鐘,認為何女認識他,非殺人滅口不可,竟再使用水果刀、鐵鍋、電磁爐等物攻擊何女,用力之猛,把鐵鍋都打到變形扭曲、電磁爐也破損,致何女死亡。

曾某為掩飾犯行,還把瓦斯桶搬進屋內打開,及進行多項佈置以製造被害人自殺假象;但警方透過DNA比對等,仍查出曾某涉案,曾某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投案。

試想如果房東是正常人會不會擔心?

文章引用 http://blog.xuite.net/y520100/asdfghjkl/5286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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