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7382 wrote:
這沒啥好笑的,是確實可以隨便停只要不超過停車位,
分道只要規約限制就停不進汽車位,這前面我跟另一位網友已經說明過了,
前面也有人說了,他停自己的位子請問違反團體什麼利益,上法院可能要舉證,就我前面說的專有部分如果可以限制,那其他人就可以決定你家只能住幾個人了
建議看完全部再回文
...(恕刪)
所以囉!有獨立權狀的車位也不是想怎樣就怎樣.(如果那麼無敵,一定會判需給你經過)
住家跟車位情形不同這樣比沒什麼意義,法條也不是你說了算,法官自由心證他想怎麼判自然會提出他所引用法條,你也不必堅信自己提出的一定是絕對.
也是有住戶時常鬧事在自家揚言縱火,最後被強制搬離的喔! 沒有什麼你有權狀就可隨便怎樣這回事,尤其住集合式住宅.
samcentaur wrote:
機車與行人體積小被柱子擋住雙方不易察覺當然危險,如果本來可停200台汽車又加停機車200台,車流量增加不會相對危險嗎?
確實喔!正常汽機車分離管理,一但發生事故住戶比較不會遷怒管委會,汽機車混停時就保佑大家都很遵守動線跟停車規定.安慰
車位有獨立權狀就可以隨便停,這種觀點也實在好笑!汽機車分道,也能隨便你停嗎?冷笑
就算車位你有獨立權狀,違反了團體共同利益,上法院也不見得穩贏的,有些社區會敗訴是規約根本沒有走完最後程序.嘆氣
你第一段的說法根本就是鬼打牆,我前面就說過了,我所有的發言,都是單指「汽車停車位能不能只停機車」這件事情來談,而不是一台汽車加一台機車來談,你真的是莫名其妙!
第二段你這叫自我感覺良好,完全沒有數據可提供,單憑自己感覺就認定某些事情,實在是很好笑!
第三段還是那句老話,你鬼打牆了!

第四段更好笑,前面有人翻判例給你看了,還要在那死鴨子嘴硬,人啊~面對點現實~
samcentaur wrote:
改善完你上述說的,再加上汽機車分離停放會更安全喔!
你這種說法根本就是自我感覺良好?你要不要乾脆提倡立法禁止摩托車算了?
samcentaur wrote:
所以囉!有獨立權狀的車位也不是想怎樣就怎樣.(如果那麼無敵,一定會判需給你經過)
住家跟車位情形不同這樣比沒什麼意義,法條也不是你說了算,法官自由心證他想怎麼判自然會提出他所引用法條,你也不必堅信自己提出的一定是絕對.
也是有住戶時常鬧事在自家揚言縱火,最後被強制搬離的喔! 沒有什麼你有權狀就可隨便怎樣這回事,尤其住集合式住宅.
第一段,你錯了!給過的,是公共空間,管委會當然有權不讓你過,但,管委會無權決定我停車位停的是機車還是汽車!老話一句:前面有判例,好好的去看一看,不要只看你想看的然後自動腦補好嗎?

第二段,現在堅持自己一定是對的人是你
第三段,這個例子超級爛,他就已經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了,當然可以強制搬離!我不知道汽車停車位停機車的嚴重性原來跟縱火一樣啊?唉

a64318527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我們社區也是禁止停機車,白紙黑字寫如果停機車,將派警衛上鎖,我想請問是否侵犯個人財產,另外有個問題是,請問地下停車場可以堆放住戶私人雜物嗎,我覺得已經影響到我的逃生安全,想請問有什麼法律是可以把那些雜物請走的嗎?謝謝
請問是在哪裡禁止停機車?
Evil_Justice wrote:
你第一段的說法根本就是鬼打牆,我前面就說過了,我所有的發言,都是單指「汽車停車位能不能只停機車」這件事情來談,而不是一台汽車加一台機車來談,你真的是莫名其妙!
你這種說法根本就是自我感覺良好?你要不要乾脆提倡立法禁止摩托車算了?
...(恕刪)
我第一句不就說明為什麼不贊成機車可停汽車位了嗎?

原來你無法回答就用"鬼打牆帶過" 不難理解.

為了顧及騎士安全及方便,一般機車位的規劃都是集中在B1,原來這叫歧視機車,硬要騎到B2,B3,,比較爽就對了,你有迫害妄想症嗎?

重點還是依照每個案例的實際狀況,看法官引用哪個法條來判,不見得你有獨立權狀就一定贏,法院不是你開的別說的那麼肯定,像你講的那麼簡單大家還請律師幹嘛!

(當然如果規約沒訂或不完備管委會一定沒戲唱)
a64318527 wrote:
我查了一下第十五條內...(恕刪)
中央/各縣市公寓大廈主管機關
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地方的是各縣市的公寓大廈管理科(可能名稱不盡相同).
samcentaur wrote:
我第一句不就說明為什麼不贊成機車可停汽車位了嗎? 大笑
原來你無法回答就用"鬼打牆帶過" 不難理解.安慰
為了顧及騎士安全及方便,一般機車位的規劃都是集中在B1,原來這叫歧視機車,硬要騎到B2,B3,,比較爽就對了,你有迫害妄想症嗎?冷笑
重點還是依照每個案例的實際狀況,看法官引用哪個法條來判,不見得你有獨立權狀就一定贏,法院不是你開的別說的那麼肯定,像你講的那麼簡單大家還請律師幹嘛!很混
(當然如果規約沒訂或不完備管委會一定沒戲唱)
唉,人家TIWAY大一點就通,怎麼您就是說不通啊?
如果我無法回答你,我用不回答就好了,說你鬼打牆是因為你在陷入自己腦捕的迴圈
又是顧及騎士安全?你這種真的就是很多人說的標準「四輪嘴臉」!您就不能把「交通工具」只當成「交通工具」而不要起分別心嗎?憲法有因為你的財產功能性不同做區分嗎?都是叫財產嘛!硬是要扯機車比較不安全云云,你不會覺得你很無聊嗎?
你本來就是歧視機車!前面我跟TIWAY大在談的時候,我也說過了,這不是沒法可解,只要將車道某部分車道進行機車列入規約管委會就能得到目的,但是,前面也有大大說過,我用貨車載機車,然後下獲致停車位內合不合法,很抱歉,100%合法,前面有例子給你看了,就不要再嘴硬了

法院不是我開的,照某個顏色的支持會說是另外一個顏色的人開的!之所以要請律師,那是法律規定的,你到底是懂不懂啊?而且誰規定一定要請律師?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 二 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第 三 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法條貼給你了,請您看清楚!連這基本的要不要請律師都搞不清楚的人,我就不懂你在這邊爭辯甚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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