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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私人汽車停車位,不准停機車!

Evil_Justice wrote:
我真的很不想回的,但...(恕刪)

謝謝Evil_Justice大大的提醒,樓主的訴求是"機車可以停在停車格內"
是我搞混了議題而多加停了一台車!這裡先聲明是自己的失誤!(言多必失)

若網友想對號入座也無妨,本來在公開言論的場合發言,就是有準備會被人檢討(砲)的心理準備!
既然有心要做社區管理委員不就是要為社區住戶服務,不求他人盡心只願自己盡力罷了!就好像自己所待過的兩個大小社區中,有些委員選上後卻很少看到在管委會議上出席!
而社區活動也不見參與其中,那要嗤之以鼻也算合理!
若問機車可不可以停在停車格內?我的答案會是可以!!!
只是要停放機車的話,還是須遵循該社區的停車空間使用及管理之相關規定!
版主的疑惑是機車停了多年為何現在不行及自己的停車格為什麼不停?
住戶(區分權人)只要覺得有損權益的話,就可以要求社區管委會說明清楚,
而不是單聽管理員(保全)的一面之詞後,就一股腦的怪罪是社區管委會不懂得法律條文而侵犯到個人的財產權!
我針對此現象來討論的!
對於版主第118樓的說明,分享我的看法:
1.版主的車位是位於B2層,雖然無法知悉該社區的停車空間的狀況,但是機車行駛到地下室B2層的危害風險(多了斜坡與彎道),會比在平常路面來的高,像本社區的停車場情況是採單向車道,就規定機車須停放於機車停放區,且一律不得停放於汽車車位及行駛至B2(含)以下之車道內!理由就是保障住戶在停車空間的安全(無論是汔機車之駕駛和路過的住戶)!若是住戶有心違反規定,管委會能做的就是要出面規勸制止及告知若發生事故時需負擔較大的責任!

2.版主認為車位是屬於專用產權應無庸置疑的論點,還是有商確之處!
 除非您的車位專有部分的範圍係有牆壁為區界,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不然還是比較符合約定專用的條件,另還是要通過共有部分的車道。

3.你對社區事務管理有疑慮,也不能說是再找管委會的麻煩,本來管委會就是為住戶服務所設立的,有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像貴社區管委會肯用心管理以及針你的問題能提供解決方式(免費機車格),應該是社區之福吧。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tiway wrote:
另外網友想對號入座也無妨,在公開言論的場合是要有被人檢討的心理準備!
既然有心要做社區管理委員不就是要為社區住戶服務,不求他人盡心只願自己盡力罷了!就好像自己所待過的兩個大小社區中,有些委員選上後卻很少看到在管委會議上出席!
而社區活動也不見參與其中,那要嗤之以鼻也算合理!
若問機車可不可以停在停車格內?我的答案會是可以!!!
只是要停放機車的話,還是須遵循該社區的停車空間使用及管理之相關規定!
版主的疑惑是機車停了多年為何現在不行及自己的停車格為什麼不停?
住戶(區分權人)只要覺得有損權益的話,就可以要求社區管委會說明清楚,
而不是單聽管理員(保全)的一面之詞後,就一股腦的怪罪是社區管委會不懂得法律條文而侵犯到個人的財產權!
我針對此現象來討論的!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呢,真的不難解,管委會只要在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車道」禁止機車通行或是B2、B3車道禁止機車通行,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就沒有所謂侵不侵犯財產權的問題,因為車道是共用,自然得受規約所限制。

另外我想您也可能是誤會樓主,在小弟看來,樓主的情形,並未經過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去限制車道是否禁止行駛機車,而是管委會為管理方便,直接就這樣請樓主配合,那我想這也還是管委會在程序上沒有達到應做的流程才會引發這個問題,至於停車位能不能停機車,我想這問題就無需再討論了。

Evil_Justice wrote: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呢...(恕刪)

Evil_Justice大大您費心了!看來偶與您的意見與看法是經謀而合的!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還蠻認同你說的,其實樓上一些回文只是對於專有,約定專有,
共有這些名詞沒搞清楚而已,其實要管理方法很多,
就像我之前說的對於專有部分規約是無法限制,
但要管理不是沒有辦法,把規約從限制汽車停車格停放機車,
改成限制機車進入車道(基本上車道都是共有的,且無機車停車位),
這樣管委會就有權限制,機車沒辦法進入車到如何停到他車位內,
當然這只能限制沒有機車車位的停車場,如果有機車停車場勒,
還是有方法,將車道規劃機車行駛路線,並於規約內通過機車只可行使機車規劃只路線,
當然這路線規劃要有技巧,讓他無法進入到汽車車位,
這些方法都可以有效限制,方法很多何必堅持一定要用"汽車停車格禁止停放機車"這麼普通的規定,變個方法不就好了
Evil_Justice wrote:
我真的很不想回的,但...(恕刪)

哇勒!!回太慢被你先回了,真的方法很多只是會不會變通而已,看來我們想法還蠻相近的
Evil_Justice wrote: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呢,真的不難解,管委會只要在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車道」禁止機車通行或是B2、B3車道禁止機車通行,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就沒有所謂侵不侵犯財產權的問題,因為車道是共用,自然得受規約所限制。

另外我想您也可能是誤會樓主,在小弟看來,樓主的情形,並未經過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去限制車道是否禁止行駛機車,而是管委會為管理方便,直接就這樣請樓主配合,那我想這也還是管委會在程序上沒有達到應做的流程才會引發這個問題,至於停車位能不能停機車,我想這問題就無需再討論了。
davidfrogtw wrote:
看來你已將"約定專用"與"專有"搞混了~
以致你的觀念似乎一再偏差~~
即便如此以一個管委會成員的立場來說~
社區最怕就是碰到這種以法律漏洞為盾而為所欲為的住戶了~

davidfrogtw,之前在購屋時也是擔心有這樣的問題
所以翻了翻法規,找了找判例,找到前面PO給您看的這個易字115號判決
他也是管委會限制停車位只能停汽車或無汽車狀態停放機車兩輛
所有權人認為那是他的專有部分,所以就上法院
最後法官認定
專有部分如您說述,這點不成立,依法專有部分認定要有明顯區隔
但小弟重點在這裡,關於停車位的使用判決前面也貼過,再貼一次:
(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系爭停車位不以停放2 輛機車或僅得停放1 輛小客車為限,被上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其就系爭停車位所有權,有無理由?
1、經查:系爭停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又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2、故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且兩造就系爭停車位使用方式是否應予以限制,並未有所主張,原判決於主文第1項附加「以2輛為限,且應以無小客車停放之狀態為限」之限制,已逾越上訴人聲明之範圍,即有未洽,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上訴人追加「其他任何之行為」部分: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停車位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已如前述,故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自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追加,應予准許。至上訴人追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部分:依上所述,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之方式,若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無論其係單獨停放機車1輛或2輛,或單獨停放汽車,抑或以機車、汽車併停之方式使用系爭停車位,均無不可,故上訴人追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已涵括在內,毋庸另予諭知,此部分追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前面討論小弟基於此判決認為法官認定停車位雖屬約定專用部分
但使用方式上仍以專有部分認定,這位法官認為雖然是約定專用
但他只要使用上不損及其他約定專用人的權益即可
故認定停車位具獨立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這點可能是我們認知落差的點

相信懂法如您也瞭解,法規寫死的,在上法庭之前任人做最有利解釋
但當有判決出來,就像我們建築法規一大堆有解釋令出來時
基本上就是這這方向走了,除非後面有新的判決或解釋令來推翻這個舊的
故小弟迄今所有討論都是建立在這判決基礎之上
小弟沒當過管委會委員,只是建案規劃碰多一點點而已
臺北地院99年訴字第2443號判決,管委會敗訴唷!儘管停吧!
cgeslings wrote:
各位先進達人好,多年...(恕刪)


剛剛在蘋果地產版看到版主的貼文,記者真的會來01挖新聞...

tiway wrote:
不然住戶只知道維護自己的利益,難道就不該重視社區整體的權益嗎?

自己的停車格停自己的車(汽車or機車)是影響到社區的什麼權益?麻煩解釋一下
mini.fruits wrote:
自己的停車格停自己的...(恕刪)
簡單講,很多人分別心太重,硬要把機車歸成另一類,所以衍伸出種種爭議

國人積習,機車總是低汽車一級,所以有無量無邊的爭議會出來

有人一看你停機車就不爽

有人自己停汽車,另租機車位,不爽你沒去另租機車位

所以就想限制別人了


把機車視同汽車,所有爭議馬上消除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能放下分別執著,就是菩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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