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posimo wrote:
我是覺得政府的條文當然是寫死的
一個不符合規定就是退件或打槍..無庸置疑~
明文規定還需要登記戶籍...
所以沒有寫兩年內不改自用出售不罰..
只是看政府想不想罰而已.....(恕刪)
其實沒那麼複雜耶!規定的很清楚,並不是看政府想不想罰,
所謂的戶籍登記,就是賣屋之前把戶籍遷入就可以了,
如果忘了,也會叫你去補辦的!!
另外就是營業或出租方面,如果是整個建物只有部分樓層營業出租
就是依照樓層比例來課徵
chinee wrote:
你如果真的要賣房子 還是要懂得怎麼存款甚至生財
不然你的文章 著眼點都是 現在錢不夠 想要更好的生活品質
意思是 你可能會用賣房所得的那些錢 大部分花在支出 而非創造現金流入
這樣子 風險很大的
看富爸爸窮爸爸
如果只有現金流出 沒有流入 是非常危險的
存款只是第一步
有錢人是很懂得用用現有的資產繼續創造更多的現金流入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