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在車位那邊貼張告示吧 , 未經允許停車者 , 每小時酌收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 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這樣樓主就有充分告知停此車位須付出的代價了,下去有看到就會同保全人員或是管委會人員去拍照,做成證據。這樣應該就可以改善很多XD
各位大大:我也是有這樣困擾的人,所以來爬文一下,還問了老闆,雖然老闆是說可以用刑法的320條第二項「竊佔罪」提出告訴,但是,很可惜的是,我爬了一些判決....有關「沒有租賃事實」、「屢勸不聽,依然佔用停車」等等的情況,法院卻判決竊佔人「無罪」,理由是「不動產之佔有支配關係須具備『持續性』、『排他性』,如僅為一時利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並無持續使用或排他使用之意思,『即非竊佔』.....」連上訴都被法院駁回,理由相同...私人土地因為無法證明他人是否為持續性及排他性的竊佔就無法聲張自己的權利...我對法律已經是感覺很洩氣......相關判例案號:99年易字541號~可以上法院查詢裁判書就可以找到@@
車位租賃是一種合法行業, 付費也是合法日本賣菜的常有放一個桶子讓人自己放錢, 台灣也有先讓車位變成商品, 再抓小偷才有用公告本車位為臨時出租車位, 供暫時停用150 元(每次或小時), 請將帳款三日內匯入 XXXXXXXXXX萬一有停車的, 又被你看到的, 就拍下來三日後沒匯錢的, 寄催繳....不繳再加罰金政府這樣做, 你跟著做; 告不贏?
管委會是可以處理的不過,有點麻煩管理條例47條區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所謂第6條規定,包括了住戶應遵守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所以管委會應該先明訂停車場管理辦法社區法律顧問說,規約授權定訂之辦法也算規約(直接定在規約中更好,不過要等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後,就請管委會依法執行對主管機關而言,上班時間不一定查得到所以,管委會報主管機官,應拍照舉證(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第二次就可舉報)對了,只要訂了辦法或列入規約若嫌管委會不夠積極,住戶也可以自行搜證,直接向主管機關檢舉記得重點是違反管理條例若直接訴求佔用停車位,主管機關會告訴你,那是私權問題,請循民事程序解決雖然,這只針對區權人或住戶才有用但,通常私自暫停的車主多為區權人或住戶我比較好奇的是,未繳交管理費,也算是違反規約可不可向主管機關舉報請求限期改善,或罰款這樣,應該比上法院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