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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又倒霉的管理員.請大家幫忙出個主意~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 530 條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
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民法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建議你跟管理員說,依第547條向該住戶請求4萬元的報酬,然後抵銷就可以了


還有----我還真沒聽過民法有甚麼"恩惠行為"?????


這裡的網友水準真是高

第一次聽過恩惠行為



台灣人的做法就是只相信自以為是的專業

明明就只是法律問題

然後一大堆人七嘴八舌

又不是念法律的

又拿不出專業的東西

然後吵來吵去

一個個都讀書讀了幾十年

連最基本的上網查法條

然後依法行事都不懂

只會"相信自己的專業"

真他x的可笑!!!!!


ps:版主也是的,要幫別人就只是上來這裡問問題嗎????
沒有想過查查法條嗎???
這種事情要用到法 真讓我大笑三聲!!

賠了 難道管理員會繼續做?? 是我也是走人

版主幫助管理員實質只是害了他 但最好也只是不用賠錢

而委託人 也是可以告上法院!! 最終受害的肯定是管理員!!

版主來這邊問問 說真的 他也是沒經驗 但他熱心 但卻讓人好笑因為他需要網友提供意見!!

我舉我看到的例子 只能跟你說 協調不賠錢 和管理員走人 是最好的狀況


jackalann wrote:
民法第 528 條...(恕刪)


感謝J大熱心提供專業的法律條款~
對您的教誨也虛心接受.
其實我承認網上求助也許不是最佳方式
但資訊時代來臨.網上的力量不是就這麼強大的讓人著魔

也許我也曾妄想.本案的當事人剛好看到這篇
突然善心大發.懂得放過他人一馬
豈不也是美事一樁?

總之~謝謝幫忙.

sky833 wrote:
感謝J大熱心提供專...(恕刪)


錢的問題 從來都不是問題!!

而是管理員一職 住戶能尊重他才是重點!!

另外管理員本身沒一定條件 不會來做這個!!

素質不均 有的是退休 未達法定退休齡 有退休金 只是兼個差 不想有太多事

當然是走人 難道還留下來看住戶臉色 你幫他平反又如何!!

一種是欠卡債 有一定年齡了 但這種人你幫他 還不如紅包多包幾個給他

聰明的當然也是換駐點而已!! 勸大大也別太熱心 到最後只是讓她哭笑不得而已!!

台灣一般保全是服務業 並不是再大陸受尊重有一定權力的職業

加上你又沒協調經驗!! 說真的沒必要!!


jackalann wrote: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 530 條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
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民法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建議你跟管理員說,依第547條向該住戶請求4萬元的報酬,然後抵銷就可以了
還有----我還真沒聽過民法有甚麼"恩惠行為"?????
這裡的網友水準真是高
第一次聽過恩惠行為
台灣人的做法就是只相信自以為是的專業
明明就只是法律問題
然後一大堆人七嘴八舌
又不是念法律的
又拿不出專業的東西
然後吵來吵去
一個個都讀書讀了幾十年
連最基本的上網查法條
然後依法行事都不懂
只會"相信自己的專業"
真他x的可笑!!!!!
ps:版主也是的,要幫別人就只是上來這裡問問題嗎????
沒有想過查查法條嗎???...


是嗎??

不知道民法有好意施惠行為???可能你考上很久了,所以很久沒讀書了,好意施惠行為可減輕責任能力的~~~國考也考過耶~~~

另外,委任報酬不是漫天喊價的,委任非必定有報酬,參酌第535條~~~受有報酬你注意義務很重的,你說這樣會比較好嗎??而且你認為處理廢棄物跟送洗衣物,其報酬能有多少??

法條不是看看就懂的,查法條是基本的,但是法學知識還是要具備的~~~~

建議還是先協調一下,如不行就調解吧,雖然有些當地調解委員非法律專長,但是通常各退一步是能解決爭執的~~~

反正調解不成,要訴訟再說吧~~~~~








唉!!
大家水準真高呀~~
何謂契約?
請問保全員有跟住戶有成立委任契約的意思嗎?

根本不成問題,還要把它看成問題來解決~~
法條的方面.對一般公民而言確實比較難搞的懂.也不擅與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衛自身的權益.
對於樓上回文提供正面幫助的好朋友還是報以最大的謝意與敬意.

本案目前還是會將於管委會初步討論後.才會有更進一步的發展.

感謝大家的關心.


這是一個不簡單的問題

如果定性為委任契約
又要要報酬
那不是把主觀程度
從故意或重大過失提升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不要害人!!!!!!!!而且法律人都是尊重別人的
不尊重別人的人不配談法律

法律上
應該看對方用甚麼來主張
再來討論要如何解決
現在是標準的無法特定訴訟標的
法官都沒有辦法審理
就開始討論攻擊防禦方法
太早了吧!!!!

我比較好奇的是
該住戶如何舉證她確實有放入價值四萬元的衣服
換言之有放入?有四萬元的價值?

千萬不要自認
投降不是輸一半是全輸
1.此事基本上就是首先,當事人自行雙方協調,亦或協同第3人(里長/管委/主任/甚至民代或員警等..)協調
2.協調不成,就是進調解委員會(1.2的階段我自認"如果"住戶有一點權勢的話,或許管理員會吃小虧,但這只是我以經驗來猜測畢竟我不知道該住戶是怎樣的人)
3.如果進到法院(我不認為會到法院這地步),其實或許反而對管理員較有利(不過丟錯那位管理員有機會被捲進來).畢竟法律講求證據,且這並非故意的行為.賠或賠很多的機會不大....但台灣的判決是要"看法官"的!!以些法官腦袋怪怪的!!所以沒有一定的答案!
至於會不會繼續作下去..我想以這狀況公司應該是挺管理員的.甚至有可能住戶會連署留下他來服務.問題不大!

jackalann wrote: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 530 條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
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民法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建議你跟管理員說,依第547條向該住戶請求4萬元的報酬,然後抵銷就可以了


還有----我還真沒聽過民法有甚麼"恩惠行為"?????


這裡的網友水準真是高

第一次聽過恩惠行為



台灣人的做法就是只相信自以為是的專業

明明就只是法律問題

然後一大堆人七嘴八舌

又不是念法律的

又拿不出專業的東西

然後吵來吵去

一個個都讀書讀了幾十年

連最基本的上網查法條

然後依法行事都不懂

只會"相信自己的專業"

真他x的可笑!!!!!


ps:版主也是的,要幫別人就只是上來這裡問問題嗎????
沒有想過查查法條嗎???



被樓上懂法律的網友打臉了吧!哈哈...

看你發言就知道你不懂法律!

連好意施惠行為都不曉得,竟還好意思嘲諷別人...

只用Google查了一些法條就自以為是法律專家,真是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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