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30 條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
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民法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建議你跟管理員說,依第547條向該住戶請求4萬元的報酬,然後抵銷就可以了
還有----我還真沒聽過民法有甚麼"恩惠行為"?????
這裡的網友水準真是高
第一次聽過恩惠行為

台灣人的做法就是只相信自以為是的專業
明明就只是法律問題
然後一大堆人七嘴八舌
又不是念法律的
又拿不出專業的東西
然後吵來吵去
一個個都讀書讀了幾十年
連最基本的上網查法條
然後依法行事都不懂
只會"相信自己的專業"
真他x的可笑!!!!!
ps:版主也是的,要幫別人就只是上來這裡問問題嗎????
沒有想過查查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