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長眼 wrote:
您認為管委會的委員是...(恕刪)
就是因為管委會不是專職的人員, 所以才將上述那些工作與責任外包, 不是嗎?
既然外包給物業, 享受那些服務, 自然要付出代價, 而不是只有僅僅想省錢。
而物業管理公司既然敢承包社區工作, 當然要做到合約內容的承諾。
只不過, 在現今社區與物業的合作模式中, 總幹事真的只是個虛位罷了。
物業要總幹事, 只是因為相較於管理員, 物業公司比較信任總幹事, 因此委託他處理最重要的金流問題。
不過, 這也暴露出幾件事:
1. 相較於總幹事, 物業派遣的管理員可能都是流動率很大, 或是臨時招來, 沒有長期合作經驗的員工。但是, 對社區住戶來說, 管理員才是比總幹事更重要, 也更貼近住戶生活需求的職位。
2. 總幹事掌握管理旗下管理員的權力, 也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心腹, 此職位幾乎不會負擔管理員的日常工作, 只需要做"人", 以做好社區公關為主。 超過200戶以上的社區, 對大多數總幹事來說, 與其做好每位住戶的公關, 乾脆專心巴結主委和其他委員就好。
3. 總幹事的薪資幾乎都是來自單一社區經費, 任用的權力卻是掌握在物業管理公司手上。也因為如此, 靠勢(物業, 或是管委會)的情形不少。
其實, 總幹事一職應該類似連鎖店區督導的角色。 以工作內容來看, 應該是由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 以巡視手上簽約社區的模式來管理派遣在各地的管理員就好,不需要常駐在單一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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