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外話,這位高院法官現在好像入獄了?
好囧!
人中龍虎 wrote:
我覺得應該要處以公共危險罪!
「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楊玉鳳在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訪友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需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和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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