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存了一點錢,訂了一間預售屋,當初簽約的時候建商的開工到交屋天數約1000個日曆天.
總戶數不到200戶,不是很大的建案.
等了很久,等到朋友當初還沒買屋的都搬進新家住了之後.合約的交屋日過了,我們的房子竟然還沒完工.

從原訂3月交屋一直拖到10月份才電話通知要交屋,算算也應該有六七個月.
到建商那交屋時,小姐算出來的罰金讓我嚇一跳,才2W,3W多,我再怎麼算應該也有10W以上阿.
小姐跟我解釋說,合約上都寫的很清楚, 罰金是以
住戶已預付之 房屋價 X 5/10000 X 延遲天數(預定交屋日~實際取得使照日)
我一直以為應該是以
住戶已預付之(房屋+土地價)X 5/10000 X 延遲天數(預定交屋日~實際取得使照日)
我覺得怪,但又沒辦法,因為合約已經有簽了,所以我說我再回去想一下.
至於延遲交屋日期 預定交屋日為2008/3~使照取得日為 2008/10應約為6.5個月,
小姐說只延遲120天,這是他們經過律師看過的,不會錯....這個天數計算方式到時候會提供給住戶.
後來,我上網至內政部地政司 找到了一份資料
http://ehouse.land.moi.gov.tw/A0/A12/A1210/A1210A.aspx?cid=112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於是又趕忙找了建商談,拿了資料給他看.
他說:我們是土地跟建物分開的(兩本合約)土地是跟地主買的.
(一開始賣的時後售屋業務就說他們是地主自建自售



沒辦法跟地主算延遲款項,所以不適用於這個條例,這我要問我們律師,我再跟你回覆.
後來再跟我回覆時,只跟我說,律師說這樣子他們沒問題,看我們怎麼樣.(如果這樣沒問題,我們內政部訂的合約應該沒有一間建案可以罰的到了).
至於延遲天數的算法,遲遲都拿不出來.
只說他們老板希望到時候開住戶大會的時候再跟我們解釋.(感覺上就是要你先接受付清尾款



好不容易等了好久才完成的新家,經過了這樣子的拖延,再經過這樣沒有一個條理的解釋,整個冷了一半.



建商這樣有道理嗎?請各位大大給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