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氣氣... 違約交屋罰金計算方式

以下是我遇到的情形,想請問有買賣過預售屋的各位魔人,請建議我如何處理.

前幾年存了一點錢,訂了一間預售屋,當初簽約的時候建商的開工到交屋天數約1000個日曆天.

總戶數不到200戶,不是很大的建案.

等了很久,等到朋友當初還沒買屋的都搬進新家住了之後.合約的交屋日過了,我們的房子竟然還沒完工.

從原訂3月交屋一直拖到10月份才電話通知要交屋,算算也應該有六七個月.

到建商那交屋時,小姐算出來的罰金讓我嚇一跳,才2W,3W多,我再怎麼算應該也有10W以上阿.

小姐跟我解釋說,合約上都寫的很清楚, 罰金是以

住戶已預付之 房屋價 X 5/10000 X 延遲天數(預定交屋日~實際取得使照日)

我一直以為應該是以

住戶已預付之(房屋+土地價)X 5/10000 X 延遲天數(預定交屋日~實際取得使照日)

我覺得怪,但又沒辦法,因為合約已經有簽了,所以我說我再回去想一下.

至於延遲交屋日期 預定交屋日為2008/3~使照取得日為 2008/10應約為6.5個月,

小姐說只延遲120天,這是他們經過律師看過的,不會錯....這個天數計算方式到時候會提供給住戶.

後來,我上網至內政部地政司 找到了一份資料

http://ehouse.land.moi.gov.tw/A0/A12/A1210/A1210A.aspx?cid=112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於是又趕忙找了建商談,拿了資料給他看.

他說:我們是土地跟建物分開的(兩本合約)土地是跟地主買的.
(一開始賣的時後售屋業務就說他們是地主自建自售)
沒辦法跟地主算延遲款項,所以不適用於這個條例,這我要問我們律師,我再跟你回覆.

後來再跟我回覆時,只跟我說,律師說這樣子他們沒問題,看我們怎麼樣.(如果這樣沒問題,我們內政部訂的合約應該沒有一間建案可以罰的到了).

至於延遲天數的算法,遲遲都拿不出來.

只說他們老板希望到時候開住戶大會的時候再跟我們解釋.(感覺上就是要你先接受付清尾款)

好不容易等了好久才完成的新家,經過了這樣子的拖延,再經過這樣沒有一個條理的解釋,整個冷了一半.



建商這樣有道理嗎?請各位大大給個建議.



2009-01-07 16:10 發佈
你頭期款付很多了嗎??

先問去一下現在房價在打算吧
到時算算看怎樣才比較有利
我遇到的情形跟你差不多.也是遲交屋違約金談不攏問題.寄過存證信函.上調解委員會調解...等等自救措施.但結果只是一連串的調解談判會.賤商都有委任律師陪你慢慢耗....那幾個月搞到自己身心俱疲.最後只爭取回一些.但都比自己算的要少...

就已簽契約內容提醒2點注意事項:
1.一定要請建商提出開工日期,這邊的開工日期是指到政府機關(好像是建設局?)登記的日期.或是開工典禮的日期.(一般賤商會已登記的日期為主.我建議要堅持用開工典禮的日期.)
2.因為已簽契約上是 "住戶已預付之(房屋)X 5/10000 X 延遲天數(預定交屋日~實際取得使照日)" 已預付這3個字的意思也要注意.
至於是用房屋價或是(房屋+土地價)來計算..我之前也爭取過但最後也只能同意用房屋價計.(沒辦法.怪自己簽約前不弄清楚...唉!)

建議:先自己試算一遍違約金額.並要賤商提供違約金額計算方式.2者比較一下再出對策爭取較有利.

最後 祝:一切順利~!
maxboss wrote:
你頭期款付很多了嗎?...(恕刪)


我付了約房價的兩成,可能罰金差約10w,在房屋買賣來說金額並不高.

但就覺得整個被耍了.而且他們還一整個不在乎的態度.


哇系阿皮 wrote:
我遇到的情形跟你差不...(恕刪)


謝謝阿皮大大的經驗分享.你有說到 (沒辦法.怪自己簽約前不弄清楚...唉!)

可是如果沒有照定型化契約,這應該是建商的問題.只是建商不負責.不需要自責.

我也想過情形會是怎麼樣,只是想到那內政部訂的契約到底是拿來幹嘛的.就一肚子氣.

既然訂了定型化契約,又沒有真正能約束建商,小市民納稅給政府.政府坐視建商剝皮.

難不成我們就只能默默接受嗎.

一般人應該不會經常買房子,誰會知道內政部有定型化契約,

如果像一些年齡層大資訊比較難吸收的弱勢族群,不就是等著被剝皮.

為什麼內政部不規定建商要拿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比對.

不照定型化契約的罰則在哪裡,能保障消費者住的權利嗎.

還是這又是一個官商大勾結的劇本.

已經付兩成了那就算了
反正要按照你算的結果拿錢是不可能的
(建設公司整天都在玩這種遊戲你玩不贏的)
有多少拿多少吧
預售屋-----不考慮的原因又增加了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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