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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社區公約與法律衝突??

不好意思
小弟住的社區 因為有社區公約有預定說停車位不能租予非本社區人士
為了安全性問題
但是就有人在那邊說法律規定
分所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對其專有部份, 得自由使用. 收益. 處分, 並排除他人干涉.
所以不能牴觸法律

那像是社區公約說不能亂停車 不然鎖車 也就是無效??

請問若是這樣的狀況
社區公約就會是廢紙了嗎

那這樣 社區公約 不就沒有存在意義了嗎
2008-11-17 17:46 發佈
可以查閱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裡面有涉及到關於違反社區規約如何處罰

另外,亂停車的問題,如果侵犯到公有部份(車道)

就同樣請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再不然,就只能尋求法律途徑勒

拍謝~~我也不是學法的,只能提供這些管道供你查閱
smallp2004 wrote:
不好意思 小弟住的...(恕刪)

社區公約不得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議您們有規約最好函文主管機關(鄉公所)備查,
有不妥時,鄉公所會回函您們改進。
如果自制公約是經過多數住戶同意產生的那即是有效了。
就樓主的敘述其中此條並無與法律相抵觸。

我不是專家,只是剛剛正好看了一下權狀,以我住的社區為例,別的社區我就不知道了。

1. 車位權狀載明權利範圍10000分之XX,所以車位應該不是專有的區域,屬於公設的一部份。
2. 車位所有權人購買時都有另外簽署一份文件叫做[停車位使用權證明書],證明使用權人可以使用該車位。
3. 在[停車位使用權證明書]中有載明使用、交易規範。例如:不能亂停、不能轉讓予非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等等。

我猜想,在這樣的情況下,車位產權為共有。但是透過共同所有權人的協議取得使用權。
既然不是專有部份,自然得依照住戶公約或使用權書的條文來加以規範,不得出租予外人。
這樣應該可以解決樓主的問題。
若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三條第三款定義視為「專有部份」,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具有停車位建號及土地持分,才得視為專有部份。(以上引用自台北市政府解釋)

因此若於該條例施行之後取得之車位是持分的話,就不屬於「專有部份」,也不適用於以上所引用的專有部份相關法條。
smallp2004 wrote:
.......所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對其專有部份, 得自由使用. 收益. 處分, 並排除他人干涉......(恕刪)

沒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有如上條文規定,是列在第四條,不過大家總是忽略第五條:
-------------------------------------------------------------------------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至於停車位是否屬於「專有部分」每個社區情況不一定一樣,停車位外租是否會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權益,這些大概有待司法機關的判例參考或解釋......

對於有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停車場通常都會另設專用人行對外通道,甚至有獨立到一樓建築物外的電梯,也就是非住戶停車位所有權人出入口是跟住戶分開的,聽說必須這樣設置建照才會核准,之所以如此大概也是考量到住戶的權益......依此原則,若停車場內所有停車位都是無獨立權狀的法定停車位,那禁止外租應該是佔得住腳的.........以前住的社區也是有這種情況,也造成不少困擾............
地下室停車位通常的問題是
一位兩停 或是 一台車+1or2or3台機車
這種人的論點就是 停車位是我買的 要怎麼用你管不著
不知道大家的社區都怎麼解決的?
還是通常都放著不管(其實是管不動)?
jimpeng wrote:
地下室停車位通常的問...(恕刪)


我覺得這個問題還好吧!~!
只要她停在格子內,不超出格線 ,有關係嗎?

我覺得規約以不影響公用或他人的前提下就可以了,硬要規定一些有的沒的,又不是小學生!!

例如養寵物一事,只要不造成髒亂或噪音(違規給予罰款或禁止),就沒關係了吧!!

不然,你可能連養魚養蜥蜴養小強都不可以喔!! 要不要再來個禁止陽台種花...........??

alicepalicep wrote:
我覺得這個問題還好吧...
我覺得規約以不影響公用或他人的前提下就可以了(恕刪)


會這樣做的人 都認為沒有影響到別人
我來說說有什麼問題好了

1.停兩台車,一定會佔到公共地,除非他的車疊疊樂
2.停一台車+2or3台機車,通常也會佔到公用地
3.大家都是一台車 一台機車 繳固定的清潔費,為何這些人繳一樣錢停更多車?
4.有人說就停幾台收幾台錢好了,但是這又違反停車場當初設計的數量
停超過設計數量的車輛 對於消防,建築安全是否有影響?沒人能保證
5.機車有專屬停車區域,停到汽車格,表示會使用到汽車通道,出事故如何釐清責任?

很多狀況,沒出事的時候是沒事,可是只要一出問題
影響的不只是當事人,有可能管委會必須負連帶責任
(有個例子就是電梯不修,小孩摔死,所有住戶被起訴)
你覺得 這些投機取巧的人 會說要負起全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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