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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一問~原屋主是不是太無聊還是太貪小便宜

各位版上的大哥大姐 :
話說 小弟九月初 小弟於yahoo拍賣網站上看到一篇賣房廣告
好巧不巧 她(原屋主老婆)剛port不到5分鐘 上頭寫著 萬分不捨還是要賣房子
上頭還加上 她的部落格 小弟的十指毫不考慮的點了進去
裡頭記錄著這房子從一間18年都沒人住的頂樓加蓋的老房屋(五樓32坪 六樓十多坪)
她一手打造了這個家 心想 這房主還蠻有心的 看完了以後 小弟便拿起電話播了過去
那頭 原屋主 說著 打算到南部開民宿 說起他們夫疌倆一同打造這間愛的小屋 於是約好星期一看屋

三天後小弟帶著小女友 一同去看屋 看完後 覺得雖然不是很高級的房屋
但其空間採光都符合我倆的須求 心想如果價錢合適的話 就是它了 隔了兩天跟女友再去了一次
確定了就是它了 其間的討論過程就不說了 那原屋主談了價錢 他們說有另一組人開的比我們高二十萬 但她說如果小弟出的價錢比另一組高的話 就賣我們 因為她很喜歡小弟的小女友
回到家想了一下 打給她說我們就跟另一組人開同價 原因是這價錢以比原本心中的價錢貴了二十萬了 如果原房主對於價錢不滿意 我還建議她可以再看看 因該不急
隔天 原房主打了通電話給我 說著 我們覺得你們比較適合這房子 她們打算賣我們(心想另一組人該不會是假的吧) 於是我們簽約了 她說她們的要兩頭跑所以可能11月底才可交房 心想不急 便答應了她們
她們問我說你有什麼東西一定要留下的 小弟列了10多樣 她們說其它東西她們有用到會帶走 ok呀 但要跟我說你們要帶走什麼 到時
10月底 到了 小弟在這其間通了幾次電話 她們說可能可以提前 心想那太好了 所以跟一些廠商定好了時間 後來又打來了說可能要11第一週 小弟看了一下11/1這你們來的及嗎 那那那 11/8號好了 她好像說就那些天囉 ok呀 隔了幾天又打來了 說要11/13號 這我要如何跟廠商重約時間
<以上都是廢話 可省去不看>

這幾天開始 她打來了 水龍頭我們要帶走 你合約沒圈的我們也要帶走 連六樓的水龍頭/燈也要 這這這會不會太省了點了 她說我們自已答應的 只是有人這樣的嗎 那 馬桶 沒圈到 她要不要也一起帶走
小弟我可能記性差 她好像是這樣說的浴室蓮蓬頭我們花了不少錢我們可以帶走嗎 ok 有五樓一些燈可能會帶走 想想大不了一兩個 好吧不要小氣 但六樓露台的燈 她有說要留 但她現在說合約沒圈
還有還有 交屋那天 你們的鎖要換嘛 那我們也要 呵呵 鎖小弟有答應過要給你們 但你們也等我工人動完工換完鎖再給你們吧 那我們交房先給你一付(要死) 她要留一付(要死) 這這這 有人交屋交一付(要死)的嗎 代書說要跟她們說說看 但 小弟可不想就這樣放過她們
老子火大了 請各位大人幫忙出個主意 :
手上王牌 :
1、合約 地板七年合約 (她用丟了)
2、三十多萬尾款還沒給她們
3、房子以過到小弟名下了



不好意思 寫了一大堆苦水 各位大哥大姐多幫幫忙出個主意吧!!
2008-11-05 0:0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原屋主
你好:
原則上 固定物是不能拆的~就像裝潢等.廚櫃

電燈有人在拆~但是要換個小燈泡給你,水龍頭也沒有人在拔走的.要拔走也可以~房屋裡面的東西是要可用的. 交屋是所有的東西都要交付的.是要點清才可以交屋.不然你可以不交屋.建議你~~當天就把鎖換掉.比較好~可能是原屋主 比較謹慎~大約就這個樣子了 不要把屋主惹毛~早點交屋就好了

買屋就會有這種鳥事會發生
像我之前也是買了一間房子
簽約時屋主答應家具和冷氣會留給我們
不過因為品項太多沒有寫在合約上
我們還請了木工把家具重新修補跟油漆
結果最後所有東西都搬走
連家具重新修補跟油漆的錢都不給
最後跟他們抱怨
還跟我們說誰叫我們笨沒有把這些東西寫進合約裡
實在有夠惡劣
簽約才寫進去太遲了,一定要在下斡時就要每樣都寫進去。

另外固定物太攏統了…
1.廚房的廚櫃有內嵌式的烘碗機、抽油煙機
2.一體成形的流理臺有內嵌式的洗碗機、瓦斯爐
3.天花板內嵌式一對二分離式冷氣

這種算固定物嗎?拆掉後整個裝潢就毀了。
屋主說要嘛貼個5萬、不然就統統搬走…

下斡旋時沒寫進去真是失策!反悔不買了就得損失斡旋金。
其實主要還是 原房主做的太過了 其實小弟還算是體諒他們兩頭跑所以也沒去壓他們時間
他們要什麼我們也覺得ok 只是說的好像他們很委屈 是我們在欺負她一樣
至於小弟提到的地板原來的七年保固合約 這可是我們簽約的時候有寫在合約內的
她們自已搞丟了 小弟想以這為名義一坪扣她個2000$ 不然就請她保固地板七年內都沒事 有問題我就都叫她出錢 再狠一點請她也拆走 折原價給我 不然走法律途徑好了
看她們還要拆什麼 因為實在很氣 本來她們說搞丟了 心想就算了 但現在她說的都是我們的錯
我真不知道我們錯在那 交房只能交一付(要死) 她是想回來的時候還來睡一下嗎
我說給很多人想 別人都跟我說不要放過她們 看起來就像在演的一樣
明明就得了便宜還賣乖

還有她們折走的東西留下的釘子 我請她們補一補 她們還說我們反反覆覆 我心想 她當初還說 我會把房子該補的補一補用的漂漂亮亮的再給我們 畢竟她花了很多心在這房子上 就像她的小孩一樣 現在折走的東西確不補

成屋買賣原則上是依照簽約當時約定的現況交屋,如果沒有約定,就看拆走的物品是否會影響房屋的客觀價值,否則就屬物之交付瑕疵,可以扣款.請參照民法買賣篇民法第354條及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306號判例.
所以如果拆走的是房屋一般應具備的物品,如水龍頭等,應該是會造成物之交付瑕疵的.
建議大大告訴賣主,拆走都沒關係,就按照簽約的的房屋狀況,少一樣扣一樣的錢,尾款扣除就是了.
謝謝大大指導 小弟不想把事鬧大 只是要原屋主知道 她們做的太過火了點
不是什麼都可以的 連交房只交一把(要死) 她要先留一付(要死) 這話也說的出口 真不知道她在想什麼
Update 法條 提供給要買屋的各位:
法規: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法規: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要列的東西我想一定很多!
順便請教一下,如果說用列清單的方式嫌麻煩
可以用照相的方式嗎?然後把相片當作附件...
並且在合約裡頭寫明相片裡頭所有包含的物品都不得更動損毀必須維持原狀?
可以這樣做嗎??不然,真的遇到惡劣的人很難把每樣東西都列完....

有懂相關法律的大大可以解答嗎??
給我個理由,憑什麼我拍照片還要拍到你喜歡??你有付我錢?
可以用照片代替文字,但要屋主在每照片背後簽名,和合約上註名張數及照片中物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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