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住戶從99年就開始有天花板滲水問題,其間她都說是我樓上問題,第一次說花台漏水,找建設公司防水工程處理,費用2萬多我出,過幾年又滲水,她又說是我家浴室漏水,又請人注射防水物質。錢我出,3年前她又說天花板滲水,是我浴室漏水,她也找人測試,請我用有色顏料測試(浴室積水加入顏料),結果她天花板也沒有顏色出現。
為了不想她囉嗦罵人,三年前處理浴室,花費二十八萬餘元,他說浴室是我家的,拒絕出錢。
今天他又說天花板滲水,我家浴室又漏水,請他確認原因,都說是我家問題,請問應如何因應?,有否相關經驗的人
漏水這件事,你的處理方式的謬誤在於:誰來決定漏水的原因?
怎麼會是樓下的說什麼,你就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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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定你家的管理方式,你家是公寓、華廈;還是大樓?
有沒有管理委員會?
發生車禍,你要私了,當然可以,兩造雙方講好就好。但,你們講好了嗎?
所謂講好,就是要簽協議書,你賠償甚麼、對方承諾諒解,然後後續沒有爭議。
要不然,今天車禍後,先說住院、休養,花了5萬塊,
一年後說他腰子重傷,要換腎,要500萬。
10年後他因為不明原因(就是老了)死了,要5000萬。當然,這有點誇大,
但,如果妳都是這樣對方要求甚麼、你就做什麼,那不會有答案。
問有沒有管理委員會,是需要一個第三者來見證雙方協議。
如果沒有管理委員會,可以到里長家、或者區調解委員會去協商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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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在有第三者見證的狀況下,
我會請求優先由具有專業資格的廠商,進行漏水問題檢測,以釐清問題。
像你那麼大方,我如果是你,我就直接在協商時承諾,檢測費用先由我支應,
檢測廠商可以由對方指定,在符合專業資格的前提下,由我同意後辦理檢測。
檢測報告出來後,也由我先行進行支應改善費用,
在完成改善、並且確認無漏水問題後,依照漏水原因,進行費用的分擔。
如果對方同意,我們就這樣執行,如果不同意,就這樣擺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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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動作的必要性在於,如果你不處理,對方上法院告你,
你有沒有出於善意、解決問題的動作?
如果有,法官最多就是回到上面的邏輯,責令雙方重新協商處理漏水。
但如果沒有,而且對方去先處理、並且出具所謂"證明",指責你是責任人,
那你不但得支應修繕的費用,而且還可能要負損害賠償。
所以你既然願意修好多次了,不如把這個程序補齊,
並且要求進行完整性的漏水檢測。
目前你說的狀況,如果可以排除排水管頭漏水,
那接下來就可能是管線損壞。
這有可能責任是你、也有可能責任不在你、或者部分在你,
得進行全面檢測才知道。
而這個檢測,很大可能必須在下層的室內進行,甚至破壞其天花板木做裝修,
所以需要先行進行雙方協商、同意施作方式後,再一次性的檢測。
先把程序做好、把問題找出來,再來討論如何解決問題。
這個雖然要花一點錢,但,怎樣都不會比28萬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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