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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電機排煙管口未依竣工圖設置—是管委會霸凌嗎?怎麼辦?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四路上某住宅大樓近日再度陷入發電機排煙爭議,問題可追溯至24年前建商未依竣工圖施工,錯誤地將原應設於社區中庭的發電機排煙管,改設於地下室排水用的雜排水口,鄰近受害住戶門窗不到2米。錯誤被掩蓋多年,直到2年前隔壁空地興建新大樓,狹小空間使得排煙不易散去,導致旁邊住戶家中長期遭柴油廢氣入侵,方才揭開錯誤與推諉的黑盒子。
表面看來,這是一場建築瑕疵與設施錯誤的老問題,但從受害住戶的角度來看,這更像是一場持續多年的「管委會霸凌」,公權力缺位,環境正義無門伸冤。
受害住戶指出,柴油廢煙不僅伴隨強烈刺激氣味,更讓他們長年飽受頭暈、噁心等症狀折磨,受害住戶說「那不是空氣,那是毒氣。」
當他們發現排煙管並未設於原圖位置,便向管委會反映,卻屢遭冷處理。112年社區區權人會議已決議將排煙管遷移,但113年新任主委卻以一份由消防設備師撰寫的評估報告為由,推翻舊有遷管決議,且未將此結果書面通知全體住戶。建商已表示願依竣工圖提供經費,卻遭管委會拒絕採納。最終,排煙不僅未遷,反而加長延伸、縮小排煙管口直徑,設於房屋旁社區雨水排水側溝中,廢氣再度從地下管線竄入住戶屋內,住家廚房、廁所的排水孔飄出刺鼻臭味。
隔壁建設公司也將大樓發電機排煙管設於相同空間,排煙管口離本社區鄰界不到2公尺,鄰近受害住口家窗戶,雙重廢氣夾擊下,受害住家成為污染最大受害戶。管委會對受害住家請求抗議毫無作為,甚至對受害住家張貼抗議標語提出警告,受害住家要求加入與隔壁建設公司調解也被拒絕。114年主委曾於群組公告「隔壁建商希望我們10點後再做排煙測試」,社區管委會與隔壁建設公司似有默契共識:犧牲邊間住戶健康以保2社區多數中庭戶安寧。
這種將健康風險集中於特定住戶身上的作法,是否已構成一種「結構性霸凌」?
進一步觀察社區的決策結構,更加凸顯此案的不對等。據悉,113與114年的管委會主委及多數成員,均居住於排煙管原設社區中庭周邊,若依照竣工圖遷回,將「煙害搬到自己家門口」,即使最近距離成員住家仍離管口至少7公尺,但此舉形同衝擊其居住品質。因此,在沒有完整通知與程序下,舊案決議被靜悄悄地推翻,少數受害住戶的陳情聲音便被淹沒於多數的沉默之中。類似「霸凌」便悄然蔓延,甚至披上「民主決議」的外衣。
值得注意的是,住戶多次向市政府1999陳情,結果僅換來「屬私權糾紛」、「建議向區公所調解」、「請召開區權會討論」等行政文字回函,至今未有具體作為。
公部門未針對明顯與竣工圖不符之設置進行稽查或裁處,甚至對廢煙排入公共排水系統一事未表態。該排煙管現址明顯未依核定圖設置,且違反廢氣排放合理距離,已構成違法。公部門未有具體作為,形同默許社區以「錯誤為既定事實」,任由受害住戶長期承擔健康風險與社區排擠。同時公部門未能有效遏止隔壁建設公司使用他人社區空間作為廢氣排放地點。
在這場排煙爭議中,我們看到管委會與社區制度對少數人進行長期「環境壓迫」的現象。沒有拳頭與辱罵的霸凌,可能更難以察覺、也更難被制裁。
我們感慨當「合法施工」、「圖說審查」與「使用執照」都能形同具文,近距離排放廢氣至鄰地仍可拿到使用執照,當「社區多數」可以犧牲「少數基本人權」,受害住戶還能怎麼做?
住戶的身體正在承受代價,正義卻仍在原地待命。都市管理的底線究竟在哪?受害住戶能怎麼辦?
社區發電機排煙管口未依竣工圖設置—是管委會霸凌嗎?怎麼辦?

社區發電機排煙管口未依竣工圖設置—是管委會霸凌嗎?怎麼辦?

社區發電機排煙管口未依竣工圖設置—是管委會霸凌嗎?怎麼辦?
2025-06-24 19:18 發佈
怎麼說的你們社區發電機是24小時運轉一樣
高雄市政府 都不管嗎 主管機管怠惰 竣工圖不一樣耶?
不用罰建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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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
原來同一個社區 住戶間的問題
二十多年了 真的不好說 應該負責任是誰

竣工圖不一樣是事實
但這個錯誤 已二十多年 也是既定事實
不是竣工圖上每一樣東西,都要查。比方,圖上某個浴室,裡面畫了一個浴缸跟一個馬桶,最後浴缸沒做、改做成浴簾,不行嗎?

這件事,高雄市政府的接電話的人應該講得沒錯。這不是建管上的工作。這跟廚房的抽油煙機的排風口,要往哪裡排氣一樣,不牽涉到消防、逃生、結構安全等議題,發給使用執照,沒有問題。

如果是我要處理這件事,
我會先借一些器材,比方偵測噪音的分貝機、跟測空氣品質微粒的機器,
然後花一個禮拜做紀錄,哪個時段發電機會啟動,啟動前後對空氣品質、噪音等的影響有多大。

先確認真的有噪音跟空氣汙染,而不是我自己心理因素在糾結這件事,
再拿著資料去找環保局,請環保局於紀錄上的時間,帶著儀器去測量。(前提是真的有超標)

如果有超標,環保局就可以開單,但不管有沒有超標,環保局都可以給你剪測成果(前提是它們要同意去測)

拿著減測成果,找公所調解委員會約時間調解;
調解不成,也要落下紀錄,然後上法院告侵權、或者過失、故意傷害,
要用哪一條?我不知道,你自己去請教法律顧問,
因為你的描述,有可能是故意、有可能是過失;
可能是違規、也有可能是侵權。

不要把政府想得太大;
這應該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裏面去討論的議題,
你在買房子前就已經是這樣,而不是政府的責任幫你解決問題。
管委會也是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的,如果你認為管委會有問題,
你有去爭取當管委會成員嗎?如果沒有,你要怎樣要外人來協助介入?

你也可以不要管那一堆程序,直接上法院告管委會,
也可以,但,其實一樣,告完了,你還是要去收集證據。
這種侵權糾紛,不是一方講,大家就得配合你。

給你參考,也可以當我是幫建商跟管委會洗地。無所謂...

這種事,很難用"是非"去下定論,更多是"協商"結果。
能不能協商成功,要看你有沒有這樣的智慧。
地下室排水用的雜排水口改作消防設備發電機排煙管口可比作「浴缸沒做、改做成浴簾」嗎?意思是建築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等中央法條,不是明文規定消防設備變更要向政府單位申請變更嗎?本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也沒說消防設備變更不用申請呀!更何況這涉及柴油廢氣近距離侵害住戶健康呀!
近期管委會將發電機排煙管口加長延伸、縮小排煙管口直徑,設於受害住家旁社區雨水排水側溝中,廢氣再度從地下管線竄入住戶屋內,住家廚房、廁所的排水孔飄出刺鼻臭味。中央消防行政命令-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規定,明文規定「涉及建築部分開口等位置之變更」時,須申請修正竣工圖說。本市也有相關法律命令,為何與公部門管理單位無相干?
如果「合法施工」、「圖說審查」與「使用執照」都能形同具文,那麼大家是否可學學此案精神,先買在排煙管旁,可能較便宜的房子,等當上管委會主委後,再來變更排煙管位置,移開自己住家旁?還可選住家較少或較無抗爭能力的住戶旁?這是否還涉及當今法律,對於社區管委會可能以「多數暴力」壓制少數異見者,甚至披上「民主決議」的外衣的行為如何監督制裁?政府能如何保護受害者?
我們尊重法律規定,尤是立法委員們幫忙把關三讀通過的法令,請告訴我們是依據那條不用申請排煙管口變更?如果那是行政上的便利,也請尊重我們受害住戶的人權。這是如同大樓鞋櫃放置公共空間的議題一樣嗎?管委會主持區權會同意,但仍是違法呀!
xxx6235

細看 原來同一個社區 住戶間的問題 二十多年了 真的不好說 應該負責任是誰 竣工圖不一樣是事實 但這個錯誤 已二十多年 也是既定事實

2025-06-25 16:51
ekumo07666

台灣可以不按圖施工還可以理直氣壯。在美國我保證你驗收的時候要你打掉重做。

2025-07-15 6:02
看最後一張照片,其實蠻怪的。

地界線假設是水溝的位置,
那,你的房子是緊貼地界線蓋耶!

這邊要開窗,要退開一段距離啊!比方2公尺。

照理,嗯嗯,如果排氣口放在這邊,應該對住戶影響不大。

會有影響,是因為這邊開窗了。

但,這邊開窗...呵呵!

--
樓上也有人說得對,發電機,應該是指緊急發電機吧!
這個機器,一年一次或者兩次測試運轉,
一次幾十分鐘(很燒油);
或者遇到台電要停電檢修、或者突然跳電,供應給電梯緊急逃生燈等迴路使用,

所以,緊急發電機,應該一年開沒幾次、每次都是很短
喂喂,我應該用麥克風廣播一下「排煙管現址違法且侵害住戶居住權益」。通常每個月排放一次。請您站在貨車後方排氣管吸柴油煙,感受一下住戶的辛酸。謝謝。註:之前圖中柱子旁白色的框邊是大門口
snoop1 wrote:
喂喂,我應該用麥克風...(恕刪)


你買這個房子時 是不是就是這個狀態了

這位說得非常正確

要處理這件事,
借偵測器材,偵測噪音與檢測空氣品質,然後做紀錄,啟動前後對空氣品質、噪音等的影響有多大。
確認有噪音跟空氣汙染,再拿資料去找環保局,
請環保局於紀錄上的時間,帶著儀器去測量。
拿檢測資料去"調解"

這種事,真的很難去說誰是誰非,外人有很難插手
更多是"協商""調解"
協商能不能成功,
就要看你的智慧。

更要以你是受害者,而不是以你是被害者的角度,不是全社區都要以你為中心轉

還有就算處理完自己社區的事 隔壁社區呢....
您說得是呀!就算處理完自己社區的事,隔壁社區呢.... ?
明明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4項》規定,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2公尺以上;
明明社區排煙管和隔壁大樓2隻發電機排煙管都違法放置!
明明有《建築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消防設備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怎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做法差那多?是公權力怠惰?還是???
現在排煙管放排雨水測溝中,煙排向公用水溝,也回流至屋內,公部門未做任何處理,除了空污問題,承如樓上說「豪大雨不會淹水?」


哈普羅

該管單位是地方政府,你跑去問中央,人家也不會跳下來管。他告訴了你一堆法律條文規定,然後你還是得找地方政府啊

2025-06-2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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