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新買的二樓露臺屬約定專用 (只能由我家房間出入)為了安全性的考量(防墜落物)搭了一個南方松上鋪強化玻璃的雨遮三樓住戶強烈抗議 理由聽聞是怕小偷利用雨遮上三樓 及 妨礙景觀雨遮高度並無超過本樓層高 面積僅占部分露臺 並無全搭下禮拜要開管委會協調 目前還在傷腦筋中 請問這樣的狀況小弟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有相關的條文可以查詢嗎?請不吝指教 感謝!
請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如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意思就是說,就申請了雜項建築執照(花架,涼棚,圍籬,廣告看板等建物),但仍受管委會的規約及會議決議的限制所以開會的時候就請其他住戶多幫幫忙吧!讓自己取得多數人的同意,用什麼辦法那就自己想囉!
搭建這種東西, 採光罩, 跟1樓人行道的遮雨蓬, 都可能會構成消防逃生上的 "下降障礙", 阻止住戶從頂樓逃生沿壁下降的路徑, 如果消防師說不行, 那就一定要拆掉, 如果說可以, 才能討論可不可以搭, 不然罰款會繳不完.
說真的站在敦親睦鄰的立場不蓋是比較好蓋了對三樓的影響真的蠻大的除了醜以外下雨時聲音特別大當然還有安全疑慮小弟住三樓當初二樓再蓋的時候也抗爭很久後來二樓因為掌握管委會所以抗爭無效總之到現在心理都覺得很幹尤其是下雨的時候睡覺就像雨下在耳邊一樣體諒一下你的鄰居吧
wushihchang wrote:除了醜以外下雨時聲音特別大當然還有安全疑慮 對於這三點小弟都有考慮到所以搭的並不是醜醜的白鐵架 + 下雨聲音很大的塑膠類蓋板而是可以跟露臺花園搭配的南方松木架 + 下雨聲比較沉 (包商跟我說的 小弟並沒有實際聽過) 的強化玻璃蓋板露臺周圍屆時也會再搭設紅外線感應器+感應燈(+攝影機 optional)來加強安全 (我住二樓比三樓更怕小偷...)而且老實說如果小偷有上得來露臺的功力 (離地約八米 無攀附物)我有沒有搭雨遮 他應該都上得了三樓 搭雨遮只是讓他更方便一點而已花了近13萬只是為了增加一些出入露臺的安全感 (曾經看過樓上花台鑄鐵斷片掉落露臺並打破磁磚的案例) 和方便性真的要拆 會很心疼的...
1.露台您沒有產權..所以您沒有處分權2.既然是約定專用..您就只能用而不能建3.就算管委會同意..沒去申請合法..報到違章拆除隊去還是要拆4.申請合法門檻高(同意權問題)..除了該執造社區所有住戶同意外..唯一辦法就是用土地法34條之1 而且要經住戶大會表決5.沒辦法用雜照申請..要用增建(申請會比較麻煩)
michih wrote:沒辦法用雜照申請..要用增建....(恕刪) 可以解釋一下嗎?搭設棚架(或樓主所為)為何需要用申請建照(增建)的方式?而不是雜項.----------------------------------補充問題------------------------------------------------------------因產權屬區分所有人,所以樓主只要取得有效的同意書或管委會(法人)取得決議不是就可以申請上項工程嗎?
小弟有找到一條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的條文十七、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不過小弟不住台北 不知是否適用還有有人知道拍照列管的意思嗎?是說哪天若法規變嚴格了 若不符新法規 也是要拆的意思嗎?聽了michih兄的留言 又更擔憂了...
jbob wrote:可以解釋一下嗎?搭設...(恕刪) 您可以思考一下所謂的"棚架"該用如何方式來認定申請為"棚架"?雜項工作物定義範圍?有效的同意書的認定?管委會決議可否達到處分物權的要求?除了多如皮毛的建築相關法系以外您可以多讀讀內政部相關解釋函令及大法官解釋..小弟的看法樓主目前唯一能做的就是做好敦親睦鄰...沒人去檢舉的話能撐多久就用多久...但也不代表是屬合法的行為...我相信您就算取得同意權要辦理合法申請...光看到建築師報價就會讓您軟一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