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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未過半數的決議是否該執行

小弟不才,今年不小心被抓去做主委,但其實我對社區內的很多情況還不是很熟悉
但想說反正終究會輪到自己做委員的心態,就硬著頭皮接下主委這工作了
而第一個任務就是要在一樓步道(公設範圍)加裝路燈,這原本是簡單的事,但這決議有點問題
因為區權會當天的會議記錄寫到參加人數60人,同意人數為25人,此決議交由下屆委員執行
有與提案者說明此提案有疑慮,但對方堅持此案已決議委員會就是要執行,這未過半數的決議委員會真的能執行嗎?
而且目前看來這根路燈會是立在1樓店面的前面範圍,因此店面是反對的,因為窗外會多一根路燈
這樣委員會就面臨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不知道有人能給點建議讓小弟解決這棘手的問題嗎?
謝謝
2020-12-14 2:39 發佈
vit52 wrote:
小弟不才,今年不小心(恕刪)


沒過半能執行 你的委員和總幹事在想什麼?
為什麼你要背書?
翻翻你家的規約
請總幹事行文到主管機關
明確回覆@@
一般規約 內政部都有範本
你家的規約自己先去了解
就不用被他人輿論無法做事!!
vit52 wrote:
小弟不才,今年不小心被抓去做主委,但其實我對社區內的很多情況還不是很熟悉
但想說反正終究會輪到自己做委員的心態,就硬著頭皮接下主委這工作了
而第一個任務就是要在一樓步道(公設範圍)加裝路燈,這原本是簡單的事,但這決議有點問題
因為區權會當天的會議記錄寫到參加人數60人,同意人數為25人,此決議交由下屆委員執行
有與提案者說明此提案有疑慮,但對方堅持此案已決議委員會就是要執行,這未過半數的決議委員會真的能執行嗎?
而且目前看來這根路燈會是立在1樓店面的前面範圍,因此店面是反對的,因為窗外會多一根路燈
這樣委員會就面臨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不知道有人能給點建議讓小弟解決這棘手的問題嗎?
謝謝


不符合規定的決議永遠不要理他

不然事後那些不同意的人出面

你滿褲子的屎而已

因為你沒權去動用那筆錢...

所以不要理他..也千萬不要自找麻煩


直接把原因寫明..寫明為什麼你不作..公告出來就算了

因為他不符合規定..所以你沒辦法作..想要作

麻煩那些人在開一次區權會..且讓他投票符合規定在說

那區權會通過了

也要先行文到主管機關

去確認那個設置的適法性

都沒問題

在公告看施不施作


如果那些提案人很強勢要作

直接推給之前決議的委員上

誰決議的誰去作(當初誰簽名叫誰去發包)

你無權去施作

因為決議者不是你

誰拉的屎誰去撿
vit52 wrote:
但對方堅持此案已決議委員會就是要執行,這未過半數的決議委員會真的能執行嗎?



決議沒過就是不能做,誰說都一樣
vit52 wrote:
小弟不才,今年不小心(恕刪)


一般的議事規則,只要贊成票數多於反對票數(相對多數),
就算通過,沒投票的算棄權。

除非你們的議事規則是要絕對多數才算通過。
vit52 wrote:
因為區權會當天的會議記錄寫到參加人數60人,同意人數為25人,此決議交由下屆委員執行


是因為動用金額大過管委會的權限所以才在區權會表決吧
同意需要過半數,也就是31票才算同意
目前只有25票,沒過半數,所以不通過
"此決議交由下屆委員執行"
這一句話前後矛盾,已經投票不通過,何理由下屆來執行
交接時請說清楚,你絕對不會執行這一項,

不過如果你要自己出錢,你可以做看看
JUST RUNNING
kawli

裝路燈不一定要花錢,如果那是法定開放空間,可以申請讓政府裝

2023-09-28 9:24
vit52 wrote:
因為區權會當天的會議記錄寫到參加人數60人,同意人數為25人,此決議交由下屆委員執行
有與提案者說明此提案有疑慮,但對方堅持此案已決議委員會就是要執行,這未過半數的決議委員會真的能執行嗎?

請先翻查 貴社區的規約有無另外約定區權會決議的規定
若無明確約定 則必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定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該會議出席人數為60人 先不管應出席人數是否合乎規定
議題的決議 同意人數須達出席者3/4 也就是45人
除非這25人所擁有的產權比較多 按比例計算超過所有出席比例的3/4
故推論 該項議案不成立

新接手的委員會能執行的 是同法第32條重新召開一次會議 再表決一次
並按該條內規定 達到門檻後 將表決結果發給所有區權人
請其他未與會的區權人於一定時間內書面表達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
該決議視為成立。
vit52 wrote:
小弟不才,今年不小心(恕刪)


我也當過委員,既然是沒通過要執行什麼?決議是未通過呀,就算下屆委員執行的決議也就是未通過不做
執行不帶表示要做,執行不做的決議也是執行,不懂對方式要求什麼?

有些住戶不開會又有意見,表決不過又事後私下一直要求,這總就不用理他,就已表決未通過,如果要就是下次開會再提出表決一次
請問出席60人有過2/3,25票同意,35票若是投棄權票,那是算過還是沒過?
vit52 wrote:
參加人數60人,同意人數為25人

區權會議案的通過門檻幾分之幾
視一次會或二次會, 規約是否有另定而不同
但是我對這60/25有疑問:

首先, 貴社區的總戶數是多少戶?
60人出席是佔多少的比例?

再者, 60人是60個區分所有權人? 還是60個自然人?
某住戶拿了隔壁的委託書代表出席
出席冊上簽兩次名字,就算成2人了

25人表示同意時,是25個自然人嗎?
當下的不同意自然人又是幾個?

會出現60/25這種數字,而且當下是認定為"通過"
我猜測應該是代理出席及自然人數的計算上沒弄清楚

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節錄)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我建議先回頭去搞清楚開會當天的25票的所有權佔比, 不同意的自然人及所有權佔比
自然可推算出這個決議到底是有效無效?

不過表決如果是數人頭無記名的話,應該也很難回溯
除非你能回溯出幾個明確的關鍵同意人,而且手上的持分就是無敵的大

以上都做不到,建議你可主張此表決存在議事瑕疵
留置下次區權會重新表決且精準計算後再行
要是有人很在意,那就push開個臨區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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