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起來不是水凝,是天花板漏水,從管線開始流進來,上去頂樓查看一下,果然有積水


2X年的房子,有這種狀況難免的,公共區域就是去找管委會處理,沒想到去跟社區總幹事(物業承包的)告知有此狀況時,總幹事說,喔..費用一人一半唷,會再去找廠商來查看報價,此時覺得不太對勁,先按兵不動,查查看法規再說。
查完公寓大廈管理法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隔幾天後,去找總幹事詢問,總幹事拿了一個廠商報價單,費用約2.9萬,施作項目僅有 高壓清洗表面,然後再塗上幾層防水隔熱,我說查過法規,公共區域的修繕費用是該由社區公基金支出,怎麼會是一人一半呢??
總幹事看起來像是有備而來,附上一張95年的會議記錄,報到戶數200戶,含出席委託書,超過法定人數182人,然後關於屋頂漏水維修,僅有一條臨時動議
提案:因社區財務入不敷出,往後漏水維修,住戶需負擔維修費用5成。
決議:經住戶表決通過,管委會與頂樓住戶各負擔五成維修費用。
跟總幹事說明法規的規定,也告知這是違法的,查看會議錄也並無載明表決同意和否定的詳細票數,這是否有問題,他仍然表示當時住戶表決就是這樣,要我再想想看怎麼處理吧。
後續,打電話去詢問了公寓大廈管理科,得知第十條的最後,還有這一段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科員說有開會決議額外的規定,就是依照規定走,在我告知會議記錄上並無載明投票的詳細數字,科員又告知,請我打1999去申訴,會在行文到他那邊受理,去跟管委會調會議資料出來看。
後面陸續也去找了同樣是頂樓的住戶,陸續都有漏水問題,管委會都是用一人一半來處理,很多人根本都不知道,公共區域的修繕,是要由公基金支出,漏水的處理方式也都不同,有的是整片刨除再上漆,有的是直接上漆,其中有一個住戶說,當初決議各半這個,也並非是所有權人大會決定,是各棟委員自己開會討論決定的。
目前是已經打1999申訴,請公寓大廈管理科來處理,看是否決議過程有暇疵,之後會再找里長開協調會,若都沒結果,就打算寄存證信函,再看是否提民事訴訟,同時也看看是否可以找人來關說關說。
想要請益一下01的各位大大,是否有類似的經驗可以分享??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