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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頂樓漏水,費用住戶和管理費一人一半,這樣合理嗎?

之前的吸頂燈竟然有水事件,修復後裝回去,在某一天的大雨過後,發現換成吸頂燈燈罩進水...
公寓頂樓漏水,費用住戶和管理費一人一半,這樣合理嗎?
公寓頂樓漏水,費用住戶和管理費一人一半,這樣合理嗎?
公寓頂樓漏水,費用住戶和管理費一人一半,這樣合理嗎?
 
 
看起來不是水凝,是天花板漏水,從管線開始流進來,上去頂樓查看一下,果然有積水
公寓頂樓漏水,費用住戶和管理費一人一半,這樣合理嗎?
公寓頂樓漏水,費用住戶和管理費一人一半,這樣合理嗎?
 
2X年的房子,有這種狀況難免的,公共區域就是去找管委會處理,沒想到去跟社區總幹事(物業承包的)告知有此狀況時,總幹事說,喔..費用一人一半唷,會再去找廠商來查看報價,此時覺得不太對勁,先按兵不動,查查看法規再說。
 
查完公寓大廈管理法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隔幾天後,去找總幹事詢問,總幹事拿了一個廠商報價單,費用約2.9萬,施作項目僅有 高壓清洗表面,然後再塗上幾層防水隔熱,我說查過法規,公共區域的修繕費用是該由社區公基金支出,怎麼會是一人一半呢??
 
總幹事看起來像是有備而來,附上一張95年的會議記錄,報到戶數200戶,含出席委託書,超過法定人數182人,然後關於屋頂漏水維修,僅有一條臨時動議
 
提案:因社區財務入不敷出,往後漏水維修,住戶需負擔維修費用5成。
決議:經住戶表決通過,管委會與頂樓住戶各負擔五成維修費用。
 
跟總幹事說明法規的規定,也告知這是違法的,查看會議錄也並無載明表決同意和否定的詳細票數,這是否有問題,他仍然表示當時住戶表決就是這樣,要我再想想看怎麼處理吧。
 
後續,打電話去詢問了公寓大廈管理科,得知第十條的最後,還有這一段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科員說有開會決議額外的規定,就是依照規定走,在我告知會議記錄上並無載明投票的詳細數字,科員又告知,請我打1999去申訴,會在行文到他那邊受理,去跟管委會調會議資料出來看。
 
後面陸續也去找了同樣是頂樓的住戶,陸續都有漏水問題,管委會都是用一人一半來處理,很多人根本都不知道,公共區域的修繕,是要由公基金支出,漏水的處理方式也都不同,有的是整片刨除再上漆,有的是直接上漆,其中有一個住戶說,當初決議各半這個,也並非是所有權人大會決定,是各棟委員自己開會討論決定的。
 
目前是已經打1999申訴,請公寓大廈管理科來處理,看是否決議過程有暇疵,之後會再找里長開協調會,若都沒結果,就打算寄存證信函,再看是否提民事訴訟,同時也看看是否可以找人來關說關說。
 
想要請益一下01的各位大大,是否有類似的經驗可以分享?? 謝謝
oh I am here!我的小親親
2020-08-04 0:45 發佈
aslv wrote:
後面陸續也去找了同樣是頂樓的住戶,陸續都有漏水問題,管委會都是用一人一半來處理,很多人根本都不知道,公共區域的修繕,是要由公基金支出,漏水的處理方式也都不同,有的是整片刨除再上漆,有的是直接上漆,其中有一個住戶說,當初決議各半這個,也並非是所有權人大會決定,是各棟委員自己開會討論決定的。
 
目前是已經打1999申訴,請公寓大廈管理科來處理,看是否決議過程有暇疵,之後會再找里長開協調會,若都沒結果,就打算寄存證信函,再看是否提民事訴訟,同時也看看是否可以找人來關說關說。


五成喔

我這只負責一次修繕

一坪一千元(38坪)

等於是 自己的屋頂自己顧(一棟一戶)

還有 你要注意

那報價 可能只是處理局部漏水問題

日後 你還有的搞

總幹事??
有找主委問清楚嗎?
有時候只是總幹事在隻手遮天?.....

之前聽說,
同樣是物業或保全公司派來的總幹事,
有的社區可以同一位一直待很久,
有的社區就會一直換人做,
這其中的緣由....不好說呀。
跟他說

費用全出

直接蓋鐵皮

一了百了
aslv wrote:
之前的吸頂燈竟然有水...(恕刪)


頂樓住戶的權益竟然交由其它住戶表決,太奇怪了吧,而且只要一放上此議題,表決肯定通過的啊,因為對多數住戶是好處而不是壞處。
白紙黑字,沒有問題

下次修掉罷了
問題在於社區基金不足。
有規定,
沒錢,
問題發生在你家,
你急大家不急。
不合理合法,
你也是沒辦法。
如果錢不多,
鼻子摸著花下去,
解決問題最重要。
不然每天不舒服又需要天天與管委會鬥。
aslv wrote:
之前的吸頂燈竟然有水(恕刪)


我們是管委會決定做防水 後來還是沒用 然後該住戶自己弄了

鐵皮是最好的
所以法律規定,哪怕是會損害個人權益的事,只要其他週遭人都同意,就可以實行霸凌了。
aslv wrote:
之前的吸頂燈竟然有水(恕刪)


從第十條第二項的文字結構來看,「其...另有」是寫在但書後,照理是僅指但書的規定而已,可偏偏它前面是個「句點」,所以解釋上會有爭議...

如果要含括前段及但書的情形,把「其...另有」整個文字單獨寫成第三項並稍加修改「前項費用...另有...」,就毫無爭議了!

但這樣的規定仍會有前面鄉民提到的「多數霸凌少數的問題」,就頂樓住戶權益保障的角度來看,是有問題的。

所以現行條文,解釋上「其...另有」應僅指但書部分是比較合理的。

最後,如果要快一點解決,的確從該次決議的程序瑕疵下手會比較好。多數規約的決議規定,沒改過的話,都是「人數」與「權數」要同時計算,該次決議如果只記載「通過」卻未記載同意人數與權數,是有問題的,去調你們的規約出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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