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第一次檢舉有用,說有用也是沒用,詳細情況請看下去....這是第二次檢舉都發局了,第一次檢舉,店家有被要求限期改善,不然要開罰,後來店家去申請歇業,復查當天剛好關門沒營業(那麼剛好過年都沒休息,剛好那一天查就休息),查核人員來了以後說以歇業,查無不法,因為我一直沒收到回覆處理情況,後來還是自已去追,才知道這情況,所以就第二次檢舉,這次查核人員來查以後,說因為店家沒招牌,且店家跟查核人員說卡拉OK包廂是自用沒營業,查核人員就說此情況不違法,這情況我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檢舉環保局,半夜來時剛好他們唱歌唱的正歡,查核人員說有聽到要過去開單,正想說可以安靜好眠了,沒想到當天晚上仍然是歡唱無極限,後來環保人員跟我說,店內客人使用設備(吉他、音響)為他們自已帶來,不是店家提供的,所以無法開罰,當時我說怎麼可能,是店家推託而已,誰會唱歌自已帶設備,環保人員說店家可以提供影片,證明是客人自帶,當時也沒多想

現在以經不知道要從那方面下手了,有查了一下,好像第二住宅區不能開店,詳細我也是會自已查,但如果有大大有經驗請提供指教一下,第二住宅區是否不能開店,或是其他可以對付這種店家的方法,提告是最後手段,因為提告還要收集證據,費日費時,當然我也是一直有在收集證據,但我還是希望能短時間找到方法對付這種卡拉ok店的方法,先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