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本身沒有機車停車位, 但管委會有同意給住戶停車, 但停車的價格有分有車位者一台100第二台200/ 沒車位者一台500
但問題來了. 這樣合理嗎 ? 如果說停車場是屬於車位所有人的.亦即車位的公設就是車道部分.有價差尚有點小道理.. 但如果停車場屬於全體住戶.. 那為何沒車位要繳比較多 ?
如果我想要對停車場收費作調整.. 100/200 真的太扯了.. 維持停車場運作的成本都不夠...鐵捲門都不知花多少錢去了.. 還有電費,地板被機車中柱搓爛了..
我想提案修改收費.. 但可投票的人應該是全體住戶 還是 車位所有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