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棟透天預計合法拆除重建,共同璧不拆除,故想保留其上的舊電表供新建工程或房子完工後繼續使用!水電師父說,這樣就不需再去申請臨時用電,但不知道台電稽查人員會不會囉嗦、認為是竊電?????? 我查電業法,其中第106條敘述了竊電罰則。唯一疑似有關的是第四款『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但我很疑惑,房子重建工程頂多用到照明、電鑽、攪拌器、震動棒等小型電器,這些東西都是很常見的小工具,都是跟電扇、冷氣一樣的吃110V 或220V 的,就算在家做做小工程也會用到這些東西,用電還比冷氣少,難道只是接用住宅電使用電鑽就會觸法????小弟有點擔心台電人員找麻煩,故請教一下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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