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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漏水可退屋嗎?

年初買的新房下雨屋內多處漏水建商直接打針補漏,說地震後多少會有這問題,想請問我能要求退房子嗎?都還未入住裝潢
2016-03-18 21: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屋漏水
可以的喔!請見以下法律條例:

依民法規定,交屋5年內房屋漏水等問題,建商要負瑕疵擔保責任,還是要負責處理。

然而,通常建商會說這房子有幾年保固等來唬弄你,對此,你可以援用的法律如下:

法律並沒有「保固」此名詞,此為建商招攬消費者所創,法律上只有擔保責任和債務不履行,依民法365條規定,建商對交付「房子」價值及效用,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時效是在交屋5年內。

擔保責任期限 不得任意限縮

消費者在交屋5年期間,若發現房屋有瑕疵後,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建商若拒不修復,則要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不會因建商契約設有保固期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保法通過後,房屋買賣為消費行為,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契約規範應比民法更有利於消費者,建商怎可任意限縮擔保責任(保固期)僅1年須依法律負起擔保責任。

希望以上資訊對你有所幫助
jeffyuan19840420 wrote:


法律並沒有「保固」此名詞...

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契約規範應比民法更有利於消費者...





這樣的說法未免太武斷,民法相關條文沒有『保固』這名詞是對的,

但我國目前現行有效之法規條文中,出現『保固』文字的法規共有24個。


另外『瑕疵擔保責任』跟『保固』這兩件事概念上其實並不一樣。



消費者保護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上列條文哪裡有說契約規範應比民法更有利於消費者??

佩怡 wrote:
年初買的新房下雨屋內多處漏水建商直接打針補漏,說地震後多少會有這問題,想請問我能要求退房子嗎?都還未入住裝潢


請問交屋了嗎?

如已交屋,交屋日在地震前還是地震後?

請問發生屋內漏水是地震前還是地震後?

不知您的新房坐落何處,不過您說的地震

應該是206台南大地震,如果已經交屋,

交屋日又在地震發生以前,您想要求退房

我想這應該完全沒有機會的,這裡該探討的

應該是物之危險負擔,跟物的瑕疵擔保一點關係

都沒有,別被誤導了。

交屋日如在地震發生後,您大可要求建商修繕到

您滿意為止,不過一樣『想退屋』免談。

屋內漏水發生在地震前,處理方法同上。

交屋日在地震前,漏水在地震後,這建商算有良心。

其實是地震前買的,地震後才交屋但也不算完全交屋,因為是剛蓋好不久,裡面工程小地方都還沒完全修繕好,都還有房業人員在銷售,結果下雨發現多處牆邊漏水現象
關於這個部分,我想我也只能就我先前所知的資訊與樓主做個分享,或許資料有誤就還請版上先進再提出補充,不管如何希望能解決到樓主的問題才是主要目的

首先,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

在此特別強調,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易當時就存在的瑕疵」,賣方必須對買方負責。

以房地產交易的預售屋或新成屋而言,購屋人對於不能即知之瑕疵,應於發現瑕疵即通知建商,並於通知後六個月間,或自房屋交付時起五年期間,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
(詳細內容請參閱民法第354~356及359、360及365條)

這裡我的解讀是樓主在交屋之後才發現到房屋內有滲水的情況,而此滲水的情況有可能是比方說混凝土壁體在澆注時有施工上的瑕疵,造成水密性不足,從而在下過雨之後水氣才開始從壁內體向外滲出。此種情況容易因為後續的油漆粉刷而無法輕易從肉眼所辨識。

這種情況就是屬於所謂的不能即知之瑕疵,所以屋主是有可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的。按樓主的說法,此房屋應算是尚未完全交屋,所以應該還有尾款未交給建商,可以請求建商減少價金或可以解除契約的。

至於關於「保固」這一詞的概念,是源自於此:

「保固責任」是指承攬人(即建商)完成工作,由定作人驗收並受領後,承攬人並不解除其契約責任,仍負有「保固責任」。
又民法第498條第1項規定:「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詳細內容請參閱民法第493~495,498~501條)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項規定,如門窗、粉刷、地磚等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商須負責保固一年。以上就是我們常提到的新屋防水保固一年的法源。

然而,雖然前面說瑕疵擔保的期限是五年,後面又說防水保固是一年;其實兩者並不互相矛盾,

「保固」之目的,雖然在於使買受人,取得較法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更為有利之地位。但保固責任之存在,並不是排除買受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主張,

換言之,保固期限過後,若存有物之瑕疵,買受人仍得為主張,並不會因契約設有保固期而影響。

以買賣雙方最多糾紛的「房屋漏水」,進一步說明:在保固期限內,買受人(購屋人)不必證明瑕疵之發生,係交屋時即已存在,且出賣人(建商)也不得舉證證明無瑕疵而免責;

至於已過防水保固期限,才發生漏水,如果漏水是由於不能即知的瑕疵所引起,則交屋日起五年內還是可以要求出賣人(建商)負修繕責任。以上的解析,可從前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十七條保固期限及範圍之第二款: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得到印證。

以上資訊提供與樓主做個參考,希望能對樓主有所助益
尾款都付清了,因為建商說付清後他們也是會把裡面完全修繕後才交屋的要我們放心,但那段時間沒下過雨,沒漏水也相信他們品質,算很有名氣的建設公司所以就很放心的相信他們的話
是最近下小雨裡面就漏水但他們解決方式是打針,說什麼打針最有效10年也不會在漏水,我覺得很可笑,他們也沒動靜要找漏水源頭,所以很想直接退屋

佩怡 wrote:
是最近下小雨裡面就...(恕刪)


可以退阿...但是會被咬走一些錢(10-15%)...想不損失就退屋是不可能


佩怡 wrote:
其實是地震前買的,地震後才交屋但也不算完全交屋,因為是剛蓋好不久,裡面工程小地方都還沒完全修繕好,都還有房業人員在銷售,結果下雨發現多處牆邊漏水現象



『交付是事實行為』,依您的回覆我想您對法律上認知

可能無法解決您所面臨的難處,不動產的價值甚鉅,誠心

建議您花一點小錢找律師諮詢一下您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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