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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續約」,房東能不能先收定金?

大家好,我是住在南部的一位房東,想請問:

房客合約六月底即將到期,如要繼續住,屆時我們將簽定一份新的合約,那麼我可以在舊合約到期前一個半月(五月中)收定金嗎?

***

會這樣是因為去年發生過一種狀況,學生房客一開始口頭承諾將續約,結果在合約到期前三天突然反悔,但旺季早已結束,大家都找到自己的房子,導致那個房間空了半年才找到新房客,對我們房東來說是個損失。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再度發生,我們今年針對舊房客要續約時,將取一個月定金(非押金),繳交定金日期為五月中旬,屆時將開立定金收據給房客,簽收後即代表在此過後,如果反悔,定金將會沒收。

等到六月底簽新合約時,收到的定金將轉成租金,房客再繳交剩餘房租即可。

***

想請問以上的做法是否有瑕疵之處?我只知道新房客喜歡房間的話可以先下定金,我們房東就不再向外招租此房間,那麼對於舊房客是否也能用同樣的方法呢?

又或者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避免房客口頭跳票呢?

還是說,這是不可避免的小小風險?
2015-04-10 13:53 發佈

RiverTuo wrote:
大家好,我是住在南...(恕刪)



訂金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收,當初我也收過,同時開一份收到的證明給對方。

至於更好的方法的話,有沒有試過提早跟對方簽續租的契約?

evolutionTriangle wrote:
訂金只要雙方同意就可...(恕刪)


現在的時間點,有部分房客還沒辦法給答案,我是預定在5月中(合約結束前一個半月)為期限,過了之後如無答覆,我就對外招租了。

大部分的房客經過解釋都能理解也願意配合,但唯獨一位覺得不合理,但我也是第一次這樣做,不知道有沒有違規之處,因此才上01向大家請益。

ps.對於舊房客,我稍微查了一下法令,除非有先說好,否則是沒有優先續約權的,因此就算一開始說不續約(又或者沒表態),結果我找到新房客,而他又改變主意要繼續住,我也有權不與舊房客續約。(如有錯請指教更正)

我的想法,房子是您的,當然可以這樣做,

只不過在人情的部份

可以對優先承租的,給予一定的優惠(不用多,一點意思即可)

想必感覺會好些

給您參考了唷
房東只要事先有告知即可總不可能傻傻的等對方的回應吧,我記得合約中有這一條阿?租約到期前一個月需主動告知是否要再續租,如不續簽需於一個月前主動告知,逾期視同不再續約處理.
就算是提早招租,原租約還沒到期,房東也沒有權利帶人進入看房子。
就算是提早招租,原租約還沒到期,房東也沒有權利帶人進入看房子。
就算是提早招租,原租約還沒到期,房東也沒有權利帶人進入看房子。
就算是提早招租,原租約還沒到期,房東也沒有權利帶人進入看房子。

zhy0504 wrote:
就算是提早招租,原租...(恕刪)


當然囉!在招租期間,絕對不可以帶新房客進去看,這是違法的,這點我很清楚。

但我的問題不是這個,不知為什麼您要連續PO這麼多相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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