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為家中有幼兒興起裝設隱形鐵窗的想法,卻被管委會打回票,
搜尋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似乎是大樓規約凌駕於法規,
只要大樓通過規定叫你不能裝就是不能裝,
家裡有幼童的家長似乎就只能摸摸鼻子自求多福,
可不可以幫我找找可以不鳥管委會規定的法規,
直接逕行裝設隱形鐵窗...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請確認幾點:
1.府上確實有12歲以上兒童住戶
2.裝設的「隱形鐵窗」符合法條的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措施」(以後請說防墜措施)
3.小孩大了得主動拆除
4.管委會有異見請他們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報主管機關(工務局)處理(無權侵入住宅及代為拆除)
5.請確認您府上沒有違建,只有完全合法者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6.如果大樓管委會有律定「防墜措施」統一樣式,建議還是盡量配合,錢能解決算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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