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除前,有跟管委會反應此問題,管委會卻已不得改變外觀來阻止我解決白蟻以及漏水問題,請求她們前往我家了解問題,也沒有前往我家了解問題。後來拆除欄杆後發現確實有白蟻窩,解決此問題後,將原本陽台欄杆處用防水效果最好的鋁板做成堅實的牆面。但是現在,管委會現在卻限時要我改回,否則採取法律途徑。
現在我的情況是
1. 有跟管委會反應白蟻問題,並有開會紀錄作證
2. 管委會沒人願意到我家了解問題
3. 拆除後白蟻窩照有存留
4. 一直講我私自拆除女兒牆(觀景樓地基)跟欄杆,但是女兒牆在國語字典定義是在頂樓的矮牆面,我家不是頂樓
5.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張第十三條,在有公共安全問題存在時,我有權力拆除
6. 我家華廈靠河那面有70為住戶,已有18為住戶半改或全改葫蘆欄杆的外觀,並多達40幾位住戶私設鐵窗,早已不符合外觀一致了
現在要問的事,如果他們走法律途徑,我是否可以用我住戶安全的名義而跟他們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