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房子剛交屋也上個禮拜選出了委員名單
全區共179戶大概有50戶已經入住~大多的住戶都想裝後陽臺鋁窗
委員們也都認同~問題來了有一個尚未入住的鄰居對裝窗戶很有意見
他說要召集所有所有權人來決定~
所以想請問版上神人裝窗戶是管委會決定即可還是要召集所有的所有權人
才能確定~~
美美瑄 wrote:
前陣子房子剛交屋也上個禮拜選出了委員名單
全區共179戶大概有50戶已經入住~大多的住戶都想裝後陽臺鋁窗
委員們也都認同~問題來了有一個尚未入住的鄰居對裝窗戶很有意見
他說要召集所有所有權人來決定~
所以想請問版上神人裝窗戶是管委會決定即可還是要召集所有的所有權人
才能確定~~
如果規約沒有規定,
必須經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確立(但書除外),
但是必須依照法令的規定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
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
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決議的說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決議的但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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