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改套房相關法規問題

不好意思

不知道能不能po在這詢問

還是有更好的版可以查詢

請指導一下

****

我們家是20多年老公寓

一棟含一樓有10戶無電梯(沒有管委會)

搬來幾十年大家都還蠻客氣的

公寓要是有問題每戶都會處理

就在上個月

四樓被投資客買去

後來就把室內更改為四間套房(有四間浴室)

其實一開始我們也不在意

畢竟大家互相也好相處就好

但是至從租出去後住戶搬進來後

就出現了以下的狀況

一樓出現垃圾都

隨便亂丟在一樓地面(我媽倒垃圾還要幫不知名人士倒)

再來機車也都隨便停(阻擋到其住戶機車換人的行進空間)

然後一樓大門也不會隨手關門

進了大門後

門也都隨意敞開著

(當初剛搬進來門也是壞掉 是我媽媽找每戶溝通 每戶共同出錢 才換新的大門和遮雨棚)

儘管我們在每層樓貼了白紙寫上相關問題請大家配合

(主要是給新的住戶看)

似乎沒任何改善

也打了電話給現任房東

和他說相關問題

過了一個月房東也沒任何表示

這種沒公德心的情況依然持續著

在這情況下

我跟我朋友提過相關的問題

朋友似乎有提到

五層樓以下只要是內有兩間衛浴設備以上

就算違建

可以罰款或者拆除

雖然不希望走到這地步

但是房東不理會再加上租的人也沒公德心

多次勸說依然不理

才決定要走這步

特來這邊請教

有更詳細的相關法規嗎?

或者我該到哪檢舉會比較好

上網找過文

但是看的不太懂

是真的有這條法規嗎?

還是我可以找啥法規來處理比較好?

請各位鄉民給我一個方向

好讓我下手找起

感謝了
2013-07-01 20:38 發佈
可先電話確認
各地「新違建立即處理系統」網路平台
http://cpabm-tch.cpami.gov.tw/squatter/user_index.jsp
對公寓改建格成三到四套房租人,很無法接受...

本來公寓停車的空間就少,隔出的套房,多是要租給學生的。
很多學生的生活習慣都很差,甩門,垃圾放在樓梯間,同學來相找吵鬧
但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其實就算大樓有,也要看管委會有沒有魄力管

會賺這種隔籠房錢的屋主,根本無法期待有公德心

可以先問問里長?
地點在哪?
台北市的話直接檢舉吧
他馬上會收到關切
因為她增加衛浴沒有經過直下層的同意
更動隔間沒有報請相關單位查核


其他縣市的話
不一定
但可自救
先在大門裝設攝影機
了解一下是誰沒有關門或是亂丟垃圾
亂丟垃圾可以將影片放給房東看
如果她在不改善
就寄給環保局
會開罰
而且你會有檢舉獎金
可以用在大樓的公基金


salina chen wrote:
地點在哪?台北市的話...(恕刪)


地點在新竹市!!

所以不知道要怎麼檢舉會方便點

有人要我拍照然後檢舉

但是我平常進不去要怎麼拍照?

再來其實每樓住戶互相點都沒問題

但是新住戶機車兩台就佔據以前能停三台位置

說了以後還是不予理會

這兩天搬來的更誇張機車大剌剌停在機車通道

擋住我們機車出入口

一大早上班還要先移動別人的機車才出的去-.-

本來想和和氣氣當好鄰居

畢竟我們好幾戶在這棟住了10多年

大家都很互相

可是這樣下去新住戶跟房東都不理

似乎給人家方便就當隨便了

才特來請教一下

要怎麼檢舉是OK

只知那一戶套房改為四間(有四間衛浴設備)

還需要啥條件才可以達到檢舉條件呢?
您好,我也住新竹市,也住舊公寓,我家樓上的4樓(我住3樓)也有這種情形,我懷疑他們跟你說的根本是同一批的投資客,自從他們買下我樓上並改成五間套房後,從此噩夢來臨,秉持敦親睦鄰原則,我也善意的溝通好多次,一旦發生整棟公寓要出錢的修繕,或是樓上房客垃圾問題(丟在一樓不倒,也是我媽幫他們倒),甚至冷氣滴水噪音問題(滴到我房間窗台上)其他噪音不說了都是淚,通通裝死不處理,(你說的問題我家也通通面臨,心有戚戚焉)舊公寓住戶的我們簡直不被當人看

P.S.就是沒錢才住這,有好地方誰不去,那些投資客吃好穿好,就我們被犧牲

來這個網站都只看文沒註冊過,大哥您把我逼出來了...

Seamask wrote:
不好意思不知道能不能...(恕刪)


依下面兩個解釋函看來,"出租套房"比較會被歸類在B-4類組,一般我們的住宅是H-2類組,理論上要辦理變更使用,不過地方政府是否會依這樣的方式執行,可以詢問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看看。

關於「台灣地區非法旅館違反建築法規調查清冊」,應立即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一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1999-01-07
內政部88.01.07台內營字第8710848號函


按建築技術規則並無「出租套房」建築物用途分類,且其分類係以使用性質、強度及危險指標為原則,而非以其名稱為依歸。來函說明三、有關「出租套房」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組別定義,係歸屬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且該類場所均懸有市招對外公開營業,其商業性質至為明顯,有別於個人所有之房屋為民法上之租賃,應認定為B-4類組,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理,以確保營業場所建築物公共安全。


關於函詢建築物經營商務套房出租使用,應歸屬何使用類組乙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4-10-14
內政部營建署93.10.14營署建管字第0930062010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有關組別定義及第2項所附「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規定,其中B-4組為「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使用舉例包含旅社、旅館、賓館……等項,H-1組為「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使用舉例包含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招待所……等項。至所詢建築物經營商務套房出租使用之場所,應歸屬何類組,涉關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二、另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旅館類、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及公寓出租業、寄宿舍,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70年3月10日(70)台內營字第6901號函及77年12月19日台(77)內營字第658473號函業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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