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買房子時有包含車位且有車位權狀.因為我的權狀有二張.
我的問題是我想請問.我今天自己的停車位.本屬於我個人的私人財產不是嗎?今天我在我的停車格於一台汽車一台機車.且沒有妨礙到住所的出入.而如今管委會卻要多收100元的花費.因為我的停車位在B1相對的我老婆的機車停在我的車格中.又要多付100元.我覺的很不合理.
我每月也有付那個車位的清潔了.今天只是多停一台機車.又要多付100元.我今天一個車位被抓二次皮.這件事情我和前二任總幹事談過這事.總幹事和委員們有反應.但目前委員們到目前還沒拿出當時區權會時說機車停放在汽車格要收錢的文件和錄影畫面.就直接在電梯裡貼公告收錢.說B1收100 B2收50
所以我想請問
1:假如管委會拿不出當初區權會開會收錢的文件和錄影畫面.我是不是能拒繳
2:假如今天管委會有拿出區權會文件時.我是否也能拒繳這錢.因為 我是新買這的住戶.
我覺的這規定不合理.今天我私人財產己受到影嚮了.而且車位原本的清潔錢我有付.今天我多停我老婆的機車又要多一筆錢.不會太扯了嗎.
所晚總幹事找我去談.對於他說的.停車位是公設.而且是全體住戶共同持分的.
這句話讓我很不能夠理解.
停車位.我有獨立權狀.為何是公設.所以我想請問各位法律達人或代書.或律師們幫幫我解惑
畢竟管委會要運作 合理的就爭取 ^^
這跟法律沒有什直接關西 管委會的管理條例 會大於 你所認知的規範
除非你不打算住那一邊了
就算你有權狀 只是代表你 有使用權 不是代表你想放什就放什
總幹事 說的 一半對一半不對 你開車要路吧 路是公設要不然你開車不用經過 你家地下室的路嗎
拒繳 我看不出你有何立場 = =
楊大賢 wrote:
我當時買房子時有包含車位且有車位權狀.因為我的權狀有二張.
我的問題是我想請問.我今天自己的停車位.本屬於我個人的私人財產不是嗎?今天我在我的停車格於一台汽車一台機車.且沒有妨礙到住所的出入.而如今管委會卻要多收100元的花費.因為我的停車位在B1相對的我老婆的機車停在我的車格中.又要多付100元.我覺的很不合理.
我每月也有付那個車位的清潔了.今天只是多停一台機車.又要多付100元.我今天一個車位被抓二次皮.這件事情我和前二任總幹事談過這事.總幹事和委員們有反應.但目前委員們到目前還沒拿出當時區權會時說機車停放在汽車格要收錢的文件和錄影畫面.就直接在電梯裡貼公告收錢.說B1收100 B2收50
所以我想請問
1:假如管委會拿不出當初區權會開會收錢的文件和錄影畫面.我是不是能拒繳
2:假如今天管委會有拿出區權會文件時.我是否也能拒繳這錢.因為 我是新買這的住戶.
我覺的這規定不合理.今天我私人財產己受到影嚮了.而且車位原本的清潔錢我有付.今天我多停我老婆的機車又要多一筆錢.不會太扯了嗎.
所晚總幹事找我去談.對於他說的.停車位是公設.而且是全體住戶共同持分的.
這句話讓我很不能夠理解.
停車位.我有獨立權狀.為何是公設.所以我想請問各位法律達人或代書.或律師們幫幫我解惑)
我是覺得怎麼規定 就怎麼作 畢竟不是針對個人來的,
每個汽車停車位 停汽車+機車 就很亂
管委會只能執行規約,不能自創規約(不能制定罰責或收費方式),
管委會要自創規約是可以,但必須管委會擬出規約,經住戶所有權人大會多數決,且送交主管機關。
若住戶大會多數決授權管委會可制定收費方式,管委會制定出的收費方式才有效。
也就是管委會就相當於公職人員,有行政權,有自己的一票,但沒有立法權,
要住戶大會才有立法/修法權,公職人員(管委會)或住戶都要依"法"行事。
並不是當上公職人員(管委會),就可以隨便寫一堆法規要百姓(住戶)去遵守。
公職人員(管委會),雖然可以擬出法規草案,但也要立法院(住戶大會)同意才能施行。
就算停車位是你的私人產權,但停車場的走道、鐵門什麼的同樣是公設。
不管持份是共用或私有的全都一樣!
所以,把白紙黑字的住戶規約拿出來,仔細看有沒有和這相關的條文再來吵!
要不然,老是吵個沒完沒了!
1. 看收費方式是否有寫在住戶規約裡? 且住戶規約是否有送交主管機關?
2. 要看住戶規約是否有授權管委會可制定收費方式?
若住戶規約裡有寫,且有送交主管機關,你就繳!
若沒寫,則管委會無權規定,或未經合法程序定出的"規定",當然無效!
不管是多繳1元,或多繳1億元都相同原則,只有合不合法的問題,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
不然,沒幾人的管委會開會自行規定停機車要繳1億元,是不是也要遵守?
繳1元或1億元的規定,都是為了全體住戶的利益,沒針對個人喔!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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