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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汽車停車場使用爭議??

首先 搬近新社區4個月了 即將參予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小弟看到其中有一條 小弟非常不以為然

希望各位先進幫忙看一下 是否合理

以下是會議議題原話


本社區各所有權人,依法持有地下<防空避難室>所設之法定停車位,故僅有停車位之<持分權>

而無<所有權>(本社區所有權人無停車未之土地權狀) 本社區住戶按其持分權而得之約定專

用車位,彷彿社區花圃,道路...等各種公共設施,各所有權人均擁有一小塊不特定之持分權

,而無所有權 依此,管理委員會對地下停車場,應做有效適切之管理,業經10月份管委會決

議,停車場相關管理如下:

一 社區停車位每兩年抽籤更換,住戶得自行調換唯須向管委會辦理登記

二 停車場清潔費說明 這項是費用說明小弟先省略

三 管委會授權:有多輛車住戶,請自行向無車住戶租借車位租價自訂,款項歸出租戶所有

四 基於社區安全管理,車位不得自行出租於社區外住戶,需交由管理中心出租,租金3000元
租金收入40%歸管委會,60%收入平均後歸無車住戶

五 使用停車位人須向管理中心提供行照,駕照登記列管,違者依相關規約措施辦理

六 為利停車場管理,美車位車號由管委會掛牌監督,依法違規取締


以上

請問各位先進 此次管委會說明是否合理 管委會是否能自己開會就決定每戶之

車位無法對外出租需由管委會徵收統一出租 租金40%還要歸管委會處理

如是基於社區安全考量 住戶不得自己對外出租 為何管委會就能統一對外出租呢??

自行對外出租 再至管委會登記出租人之資料 跟管委會對外出租差別在哪??

管委會如何能確定由他們出租 社區就一定能安全管理??

小弟認為管委會吃像難看 想徵用車位租金中飽私囊 便美其名用此名義合理徵用

小弟社區 於中和環球購物中心附近 租金收入如自己對外出租 應該不只3000元

因買屋時契約有著名一戶一車位 如今 搞得好像沒車住戶 便無法合理安排自己的車位

只能交由管委會亂搞 因是新社區 如此次提案通過 以後管委會都永久合理使用

無限上綱 管委會此次所決議之車位歸屬問題 於法有據??

管委會權力真有那麼大?幾個住戶開開會 就能決定車位收入40%歸管委會

處理?? 就能徵用其他住戶之車位??

還是有其他先進如買的房子沒有車位所有權 也是類似此種情況嗎??

還請不吝發表意見

因下禮拜6就要開會了 還請各位發表高見

還請懂法律之先進指教 讓我們這些想保障自身權益的住戶站得住腳

萬分感謝

2012-11-10 13:57 發佈
就看車位是怎麼來的??自己買的還是附的
本屋是眷村改建 類似國宅 車位產權好像也不清不楚

當初國防部 有行文 一戶配給1車位與機車位

有知道此類物件 車位的產權問題或是有買過眷改大樓的住戶

幫忙解答一下
我家也是不清不楚型.
雖然所有權是某一所有權人的,但因使用者當年有付費給建商(有付款證明十多萬,建商倒了).
我大概所知是:
最後法院判決是,所有權人不得驅趕取回,因使用者有使用權.

如果當時行文您們有一車位及機車位,也等同您們有使用權,別人不得干預才是.

若要保持自己權益,就把證據準備好,公文、收據...越多越好.
影印一份,屆時給管委會,告知您應有的權益,若他們不理,就發存證信函,正本:管委會,副本:當地派出所、里長,因萬一將來管委會強制不讓您進入...等,您到時報警或上法院,都還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

當然,最後還是可能需由法院釐清及判決了.

參考看看.
社區大樓地下室一般都會劃為消防避難空間, 所以管委會持有此空間的管理權是正確的
而屋主所持有的車位產權, 在地下停車場的確是可以不指定固定區域, 但是必須給足空間.
而一般比較少會用輪流的方式(可能是怕抽到不好停車位的人有意見吧)
另外, 基本上停車場如果無法明確區分住戶與外來租車位的人(如裝電梯或樓梯門禁)
基本上是可以要求管委會禁止委外出租, 像我們社區有規定如果要出租只能租住戶.
看過之後,我的理解是

1.一戶一車位,只有使用權,無產權
2.車位要抽,不固定,兩年重抽一次
3.沒車的住戶可自行出租給多輛車的住戶,租金自議,但不可外租
4.外租由管委會統一管理出租,但需要抽成,剩餘會分配給無使用車位的住戶

大致來說還好
外租規範有點自相矛盾
如統一外租,對於抽成比率可以再討論


其實你們的會議議題都已經清楚點明車位是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本社區各所有權人,依法持有地下<防空避難室>所設之法定停車位,故僅有停車位之<持分權>
而無<所有權>(本社區所有權人無停車未之土地權狀) 本社區住戶按其持分權而得之約定專
用車位"

既然車位是屬於約定專用部分而且社區又是一戶一車位
在房屋權狀上應該會登記有你們車位的持分但卻無登記車位編號
至於車位的分配及使用辦法則是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制定
不過你必須先查明社區規約是否有訂立針對停車場空間管理授權給管委會制定的條文
若是沒有那管委會訂立的這些管理項目除針對共用部分的規定外其餘基本上都是無效的


大大抱歉 請問社區規約是法律條文 還是各社區自行訂定之規範??

所以我想問的是 社區無權這樣做摟?

還是只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表決後 要是同意的多數 即可執行??

maymay929 wrote:
三 管委會授權:有多輛車住戶,請自行向無車住戶租借車位租價自訂,款項歸出租戶所有

四 基於社區安全管理,車位不得自行出租於社區外住戶,需交由管理中心出租,租金3000元
租金收入40%歸管委會,60%收入平均後歸無車住戶...(恕刪)


這很正常。

抽到,是福利,你把它自已外租獲利,是入自已口袋。
其它没抽到的人會怎說?

所有權是大家共有,收入也該共有,管委會吃相難看?
吃進去的錢還是用於眾人呀,您也有間接獲益,是您自已置身於外的!
不能只要扯到錢,就妖魔化管委會。
怕亂搞,就多監督,不能不出力,只嚷嚷。

內租可收口袋,外租不行,這條也是合理。至少得區別有抽中和没抽中的福利吧。

個人控管比不上管委會來控管,當你自行外租,又不約束租客時,影響其它住戶怎辦?
肥水落外人田,統一定價也是讓價格有依據,內租時你也不好意思超過。

換個角度想:當你那一年没抽到時,是不是會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問題不在這些規定,而在於"所有權"。
你並没有付費取得約定專用的所有權,(更正:先把買賣契約裡的一戶一位爭議解決)
没有所有權,後面要說什麼?

抽車位 vs 一戶一位。這才是爭議重點。

 
maymay929 wrote: 因買屋時契約有著名一戶一車位..

當初國防部 有行文 一戶配給1車位與機車位.(恕刪)


您是不是把未決議的文書說明當成契約條件來說嘴了呀?
行文能算啥?啥都不是!

約定專用若為真,為何您没有拿到指定編號的憑証就點交完成?
看到最後,顯然是您個人對契約內文字的認知問題了,
不然你有車位所有權的話,就没有上述抽車位衍生的問題。

一戶一位,還需要抽籤嗎?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maymay929 wrote:
首先 搬近新社區4...(恕刪)


一、看條文,沒不合理之處。租金抽成,可討論,但也不算不合理。
二、「 搞得好像沒車住戶 便無法合理安排自己的車位
只能交由管委會亂搞」。

由住戶自行處理,才會出象亂象。相信我。

三、「小弟認為管委會吃像難看」

哈。不知為何叫吃相難看。
管委會收入,只要用在公共支出,透明公開,那來的難看?

我們的停車位,產權跟樓主類似,住戶停車還得每月付費。
這費用就是管委會來管理,用在公共費用上。
合情合理!

當然,管委會是合法成立的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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