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寓大夏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可是延遲利息有沒有計算標準?
有的人說5%年利率,有的說10%年利率。
公寓有人遲繳管理費,經溝通後願意繳納,但對規約的遲延利息20%有爭議。
請教有沒有法律規定或判決可以參考?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20%並不是包含,必須大於20%才不得計算。
所以樓主弄錯囉,管委會並沒有違法,規定上限就是20%,21%才是違法。
一般來說,若規約沒有明載利息的部份,就是依照5%延遲做計算,新版的條例有規定是10%延遲計算,但規約有明載就是依照規約(樓主的規約並沒有牴觸母法),不管怎麼算,欠繳本來就是不應該,造成很多現場及管委會的困擾也影響其他住戶正常繳納的權益。
當然在前置是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發存證信函催告,再支付命令跑法院,如果管委會認為我不要調解,還是要拿延遲利息,對管委會來說還是有利的,因為條文在先,欠繳已先違法。
順便提一下
大樓延遲利息很低,換算一下好了,假設一戶一個月才繳1000,欠5個月是5000。
則應給付利息為411。
20%計算 5000*20%/365*150=411 (必須四捨五入計算)
365是一年,如果要真實換算要看哪一年,因為有可能會碰到閏年,也有用360天計算的。
150是保守的5個月,因為一個月基本是30天,還不包含實際計算到的大月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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