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管理費欠繳的計息方式?

依照公寓大夏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可是延遲利息有沒有計算標準?

有的人說5%年利率,有的說10%年利率。

公寓有人遲繳管理費,經溝通後願意繳納,但對規約的遲延利息20%有爭議。

請教有沒有法律規定或判決可以參考?
2012-11-08 8:45 發佈
可以比照信用卡循環利息+罰金+規費
只要不超過政府規定的上限都可以
除了利息;還可以再每月加收帳務處理費以及罰金
20% 應比信用卡仁慈了

iiisuck wrote:
依照公寓大夏管理條例...(恕刪)


貴大樓是營利事業,還是銀行?

20%會不會太誇張?

20%年息有點誇張,請問有無任何規定或法院的判例可循?
看利息 20% 似乎太高
但有時欠繳造成的問題要善後那 20% 根本也不夠

其實有的大樓根本也沒有錢
當有住戶又欠繳又不是一期兩期時就會發生問題
當被斷水或斷電期間的不方便,如叫水車,再繳清再復水復電等,
或沒錢給垃圾處理費;垃圾車不來收,大家亂丟或堆在那
環保局來一張罰單 ...
那 20% 的利息費根本不夠

有經驗的,把利息降了;那加入但書善後費用欠繳的人負責
也許就知道 20% 太仁慈了

新聞曾有拒繳管理費的,社區電梯壞了沒錢修
小孩因此喪命,那些拒繳的最後判決的後果可不低於 20%
民法有一些規定可以參考:

第203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
求權。

第233條(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
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eoh-

如果規約中沒有規定延遲利息應該是以 5% 為主, 這是我的看法.FYR
今天搞清楚了,大樓的規約是不管欠多久,1天也好,100年也好,反正遲繳的話,就是要有滯納金20%,對方才欠5個月,所以已明顯超過民法第205條。

但問題是這是規約,雖然與母法互有牴觸,但管委會又不能不依規約要求滯納金,等到下次開住戶大會時,又得等到明年的6月,這種情形下,管委會應該怎麼做?

有的委員說請對方先繳,對方如有不服,可以透過法院請求退還,這樣好嗎?

iiisuck wrote:
請對方先繳,對方如有不服,可以透過法院請求退還,這樣好嗎?...(恕刪)

請對方先繳付本金,管委會依規約再向法院訴請對方支付延遲利息,最後由法院判定對方得支付多少延遲利息,如何?
如果不是利息是滯納金,那不能依那條款
以健保來說滯納金每日是應繳保費的 1%,每月最多 20%
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20%並不是包含,必須大於20%才不得計算。

所以樓主弄錯囉,管委會並沒有違法,規定上限就是20%,21%才是違法。
一般來說,若規約沒有明載利息的部份,就是依照5%延遲做計算,新版的條例有規定是10%延遲計算,但規約有明載就是依照規約(樓主的規約並沒有牴觸母法),不管怎麼算,欠繳本來就是不應該,造成很多現場及管委會的困擾也影響其他住戶正常繳納的權益。

當然在前置是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發存證信函催告,再支付命令跑法院,如果管委會認為我不要調解,還是要拿延遲利息,對管委會來說還是有利的,因為條文在先,欠繳已先違法。

順便提一下
大樓延遲利息很低,換算一下好了,假設一戶一個月才繳1000,欠5個月是5000。
則應給付利息為411。

20%計算 5000*20%/365*150=411 (必須四捨五入計算)

365是一年,如果要真實換算要看哪一年,因為有可能會碰到閏年,也有用360天計算的。
150是保守的5個月,因為一個月基本是30天,還不包含實際計算到的大月31天。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