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畢生積蓄購買的棲身大樓,部分無良住戶陸續在大樓走廊堆置鞋櫃,每日下班托著疲憊身心回到家,一出電梯,一雙雙臭鞋跟腳踏車進入眼簾,心中一把無名火直往上冒,向管委會反應,管理公司也一付打哈哈的態度,表示住戶比他們還兇,他們也很無奈。
基於家中老老小小人身安全,總不能出面去跟鄰居吵架吧,上網查詢解決之道….
叮咚! 有解 …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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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類相關: 125
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 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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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開始
101/03/19 第1次向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提出檢舉
101/03/27 接到回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謹此表達敬意。市長很重視您反映的問題及意見,特別交付我們妥慎處理並儘快回信向您說明陳情內容處理的情形,因來信甚多,若有延遲尚請見諒:有關台端陳情本市中和區○○社區大樓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6條第2項一案,本局謹訂於101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於現場勘查,並發函至○○社區管委會派員與勘在案,若願意參與勘查,可先致電承辦人聯繫相關事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李○○。
不錯,不錯。 非常客氣又中規中矩的官家回函。連現場履勘日期都訂下了,不由得一陣興奮,並對政府效率竪跟姆指稱”讚"
101/04/10 再次接到回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以下八股文章均以…精簡帶過)有關您陳情本市中和區○○大樓逃生通道及樓梯間兩邊堆滿鞋櫃等雜物一案,經本局3月30日下午4時派員抽查,發現共同走廊有堆置鞋櫃情事,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基於社區自治之精神,已函請社區管委會限期改善在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李○○。
有結果了!有結果了! 好高興! 好高興…….結果
等…等….等….(政府處理要時間) …耐心..再等…
等了2個月……. 鞋櫃不動如山…. 終於
101/06/11第2次檢舉….2週後
101/06/28 接到回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臺端所詢事項,本局現已函請貴管理委員會限期通知勸導改善並回覆辦理情形,後續得將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未改善之住戶,舉證並造冊,移請本局依法辦理…。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彭○○。
哦! 承辦人換了,沒關係,案子繼續往前走,看起來處理有望,社會還是有公義的。大樓電梯終於貼出市府來文公告,請大家將鞋櫃及雜物收至室內….
等…等….等….(管委會處理也要時間) …耐心…再等…

又等了2個月……. 鞋櫃還在那,而且又多了幾個…. 終於
101/08/20 第3次檢舉
101/08/27 這次1週內得到回覆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所詢,本局訂於101年9月12日北工寓字第1012409768號函會勘,倘有陳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之2規定之情節,本局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彭○○。
太好了,已完成「先禮後兵」的程序,官家又要派員來,總可以有嚇阻作用。看上面公文意思,再次履勘如果仍有違規情形,總該對違規住戶開罰了吧!
這次管委會終於在無良住戶大門貼上通知紙條,請住戶清理雜物鞋櫃。但…..
等…等….等….(寫罰單也要時間) …耐心…再等…

又等了1個半月……. 鞋櫃還在那…. 終於
101/10/17 第4次檢舉
101/10/19 這次超有效率2天內回覆
臺端所陳,基於輔導社區自主管理,本局已於101年9月18日會勘,並以北工寓字第1012695194號函通知社區改善查復,非常謝謝來信詢問。
傻眼! 完敗!

社區自主管理有用還需要花近一年時間陳情做啥???
政府法令看看就好….官員遇事一定是”法無明文規定”或”無法可罰”。
所以,大家違法的鞋櫃就給他用力擺,違規停車用力停,違章建築用力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