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的社區有超過五百個車位,由於管控不易,所以引進了車牌系統,而管委會也決議通過也請物業了解可行性,直到最近全面實施車牌辨識系統,暫停使用遙控器,但有少部分房客堅持不使用車變系統,擔心個資外洩。
重點是由管委會決議的事,住戶是否必須遵守,而暫停實用遙控器是否有合法性(反對者主張房子與遙控器都是他買的)
小弟已請社區的經理去重新檢視法條,但還是想聽聽大家意見。
如果法條上站的住腳,小弟已準備接受對方提告。
車變只是方便管理,任何的保全方式都可以破解,如果真的要用a4紙列印車牌,至少監視器可以追蹤到哪一台,進出掌控,比起一般搖控器是誰進出都不知道還來的有效,住戶如果有沒天良的考了一堆給親朋好友用那真的追蹤不到,我門光來賓車位就有十幾個,加上長期沒人使用或被占用的沒人知道。
發文只是要請教大廈管理條是例是否支持管委會,而不是討論好不好用。
目前將使用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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