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淡水找租屋
8月30日和鯨X租屋去看一間三房的房子
除了一些東西要請房東丟掉
其他還算滿意
仲介小姐表示要付斡旋金才可向房東表示意見
於是我們在當天晚上付了五千元斡旋金
如果談成了 5000元算在仲介費中(在委託書上)
當時該小姐表示仲介費半個月(口頭上 沒寫在委託書上)
而且仲介費沒有談成可以退
隔天該仲介說房東記錯管理費要提高租金一千元
經過仲介努力後爭取到比原租金多五百元的價格
我們一家人得知後覺得還可以接受
決定通知仲介想在9月1日(今天)和屋主簽約
通知仲介後 仲介又表示仲介費要1個月
經過兩三通電話的交涉 仲介說可以0.8個月
造成全家人都很不滿
決定不租了 要仲介退斡旋金
仲介小姐才說收0.5個月仲介費就好了
可是我們已經不想租了
打電話打電話給該店 電話是店長接的
我向她表示我們要收回斡旋金
她說好 會請小姐打電話
之後我打電話給仲介小姐
小姐說我斡旋不能退
我回小姐 你們店長都沒說不能退
小姐說 她回店裡拿錢後再回電話給我
之後該名仲介小姐一直沒回電
我爸決定到該店去拿回斡旋金
之後我爸無功而返
我爸說該店不願退全額給我們
只肯退2500元 他們說因為已經把錢給屋主了
我爸想說為了這事打官司太麻煩 想要就和他們租好了
我覺得很鬱卒 就只能這樣被仲介凹嗎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依實務需要而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建議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所謂「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出之金額」,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定金而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永慶房仲網
http://yungching.housefun.com.tw/CF/CF120101.asp?Pkey={D78488A7-FB42-40D2-BAD6-C6B6DA14DF6E}&CategoryID={6E0F1BDE-79E5-4B0B-9A1D-CBBF07C924FB}&WT.mc_id=goycds01020002&WT.srch=1
另外半個月跟屋主收服務費~
寫信給公平會~有行政權可開罰!~
不是消基會喔~無行政權!~
公平會是可以對公司開罰+要求改善~
甚至可以拿回你要的錢!~
十幾年前跟信x房仲也是奔波快一年~
在公平會裡拿回朋友被吃掉的20萬斡旋~
今年也是跟新北市建商打官司幫社區爭取到近70萬~
這官司也跑了半年以上!~
你可收集所有相關文件跟收據~
沒收2500~也是要收據吧!~
先打電話問一下公平會~
耐著性子問~
如果你真的要吐一口氣~
要熬得住!~
公平會調查就要抓半年時間喔~
因為案件太多~
發文公平會~
受理後會有人回文~
加油!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