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的房子算是三手屋
第一任屋主大概住了一年
第二任大概住了不到半年
而小弟迄今住了大約2年左右
當小弟住了差不多半年左右的時間
有一天突然收到管委會的通知
說我積欠管理費
小弟著實嚇了一跳
查明清楚才知道是之前的屋主所積欠的
於是我打給前屋主說明狀況
他跟我說 他從一搬進來每個月都有繳管理費 而他確實也在交屋的時候把他繳過的單據都留給了我
他表示 那個應該是第一任屋主所積欠的 叫我跟管委會說 請他們聯絡第一任屋主就好 不用裡他
就這樣又隔了半年 我都沒有在接到任何通知
但是在半年後 因為換了管理公司 所以我又收到了一次催繳通知
小弟很生氣的去找他們 表明那時我根本還沒搬進來 請他們跟前屋主或前前屋主聯絡
並且提供了買賣契約給他們影印 他們表示之後不會再來找我
事隔一年左右
我今天突然收到存證信函
說我98年積欠一筆管理費
請於7日內繳清
否則管委會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訴請法院命令給付及強制執行
同時附上了一張似乎是民法的條文

管委會似乎已經請教過律師
請問小弟該怎麼做
難道我只能這樣白白受悶虧嗎?
心情好差
每一個月都乖乖的繳交管理費
並且參加每一次的住戶大會
得到的卻是這樣的下場
希望懂法律或有親身經歷的朋友們教教我該怎麼辦
非常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