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大樓有多餘的公用停車位所以交由管委會統一出租,然後住戶再按比例分錢目前主委把"自己的"車位外租然後再去停公用閒置車位,並且刁難他人停這種人有甚麼辦法治他??這裡住戶多數為原地主與建商親戚我家則是大約十年前購入這十年我家很多事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頂多車位錢少分一點,大家和平就好誰知道這主委越來越白目外人來租車位,他先把自己的位子租出去然後再把自己的車停公用車位,不讓別人停佔盡便宜錢不是問題,奇蒙子不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 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依民法規定:惡意占有, 得請求返還被無權占有之所有物, 並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 請求返還該不當得利.依刑法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