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停車位的主委,怎麼治他 ?


我家大樓有多餘的公用停車位
所以交由管委會統一出租,然後住戶再按比例分錢

目前主委把"自己的"車位外租
然後再去停公用閒置車位,並且刁難他人停
這種人有甚麼辦法治他??

這裡住戶多數為原地主與建商親戚
我家則是大約十年前購入
這十年我家很多事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頂多車位錢少分一點,大家和平就好

誰知道這主委越來越白目
外人來租車位,他先把自己的位子租出去
然後再把自己的車停公用車位,不讓別人停
佔盡便宜

錢不是問題,奇蒙子不爽!
2012-05-11 2: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停車位 主委
偷偷錄影錄音蒐證

打電話給蘋果日報

並且去警察局報案

請公權力介入

重點是你要先有辦法拿到"證據"
開管委會的時候就公開質疑他, 看他怎麼回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 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依民法規定:

惡意占有, 得請求返還被無權占有之所有物, 並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 請求返還該不當得利.

依刑法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把公用車位租下來自用,然後把自己車位租出去...

雖然有點麻煩,他不出租你幫他出租...

AUDIQ5 wrote:
我家大樓有多餘的公用...(恕刪)

kevin1014 wrote:
把公用車位租下來自用...(恕刪)
+1....大家有樣學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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