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王家可以靠著這法條 取得免費建築線
但是很遺憾 這是錯誤的觀念
袋地通行權 這是根據民法第787條來的
民法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看 法條中只有提到袋地所有人 會有"通行權"
但是要擁有建築線的話 光有通行權是不夠的
建築法 第四十二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建築法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你要有建築線 就需要你的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有相連接
所以事實上 袋地要擁有建築線 真正依據的法條是民法第788條 的開路通行權
第788條(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你需要先行使第787條取得通行權後 在行使第788條的開路通行權
把袋地連接上公路 以取得建築線
但請注意看第788條的開路同行權 這其實就是變相的要你花錢跟對方買地
簡單來說 以這次王家的情況 要是真的變成袋地的話
建商只是有義務要讓王家可以通行出入 根本沒義務免費幫王家開條道路
而王家就算行使了袋地通行權 他還是一樣沒有道路和公路連接 依法還是不存在建築線
建商頂多就是依法義務性的 讓王家能經過建商的建物或土地出入
但因為王家所使用的通行地還是屬於他人的私有土地 而不是道路 所以到頭來王家還是袋地
要建商幫王家開路 王家就必須花錢和建商買那條路 才會有辦法擁有建築線
請一些法條只看一半的人 別在把袋地通行權給神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