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軍人或是警察可以兼差工作 , 或是擔任大樓管理職責的委員嗎 ?
有哪條法律依據可以參考 ?
可以的話就算了 ,
若是不行 , 哪個單位可以舉發 ?
又是依據哪條法規 ?
住在大樓真是麻煩......
又是管理委員的雜事...
cliff020202 wrote:
職業軍人或是警察可以...(恕刪)
職業軍人或警察也是住戶,經由區權大會投票,被人選出當委員是合法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規定不行。
因為委員是義務性不支薪的,不是一種「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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