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大樓約17年左右(位於新北市)
已經在這住四年多了
但是之前是租的,所以一直沒有去正視這不合理的問題
社區一共有三棟,分別為大中小坪數
大坪數約50坪,中坪數約30坪,小坪數約20坪
但是每月管理費不管大中小坪數,每戶皆收1500元
這樣換算大坪數只要30元/坪,中坪數50元/坪,小坪數卻要75元/坪
明顯很不合理,聽到的都是以權狀坪數下去換算每月管理費
感覺這樣比較合理,該如何去反應這問題呢?
是直接跟管委會反應嗎?還有該如何反應會比較好?
我是有想以中坪數為基準(50元/坪)或大坪數為基準(30元/坪)去反映
這樣可以獲得中坪數與小坪數住戶的支持
感覺反應會比較有效!
我的建議,將每一年花費列出,再計算平均一戶需要繳多少錢,基本上坪數大坪數小應該跟公共費用無關,反倒是使用人多寡才有較大的關係。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別太認真 wrote:
不對喔, 應該是: 在場需2/3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出席,3/4投票通過...相當於過所有權人半數同意
不過如流會重新召開區權會(同議案)門檻降為1/5出席,1/2通過...相當於所有權人1/10即可以通過議案,
--> 這也是為什麼, 冷漠不關心社區的住戶一旦很多, 社區管委會就容易被有心人把持的原因, 怪不得人
第三十二條(未獲致決議時重新開議之要件)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只要流會後重開,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3個人就可以了,再找幾個委託書湊成1/5所有權比例,那決議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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