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近年來被鄰居半夜連續狗吠或點放式狗吠問題影響到正常作息和精神,快要腦神經衰弱了!
這幾天要開社區所有權人會議......
跪求達人提供有效建議....如何提案杜絕半夜狗吠擾民問題...
問題如下:
1、很多社區標明禁養寵物、不歡迎寵物入住....等標語,防止養狗人士入住擾民和衛生問題
問:去年開區權會議,委員會若說無權力禁止住戶養寵物,這樣是否正確呢?可否提案學其它社區禁養寵物呢?要區權人開會時多少比例才能通過呢?
2、若無法禁止住戶養寵物....
問:區權會開會時,可否要求管委會在大樓門口前學其它社區貼禁養寵物、不歡迎寵物入住、或本大樓不適合養寵物等標語呢?這樣管委會會有被住戶控告違法張貼禁養之情事嗎?
3、若有半夜狗吠擾人情況,物業管理員勸告不聽或無人在家時,需代替住戶報警和簽收勸導單嗎?
問:大樓物業管理員和總幹事很消極,只貼社區生活準則,但住戶如半夜大聲吵鬧,狗吠、洗衣打牌等擾民事件經反應後勸導不聽者,總幹事和管理員說需住戶自行報警.......
真的是如此嗎?若總幹事或管理員經勸導不聽,還要住戶自行報警,這樣對嗎?是否應由他們代為報警,已繳交管理費,請物業和管理員就是要將社區維護好,還要住戶自行報警,那是不是就不用請物業總幹事和管理員了,凡有任何事情,就自行報警就好,還需要跟他們反應嗎?因為會反應的幾乎是累犯,感覺他們也不想得罪擾民的住戶~
另外半夜狗吠問題,常都是主人不在家,若警察來說要開勸導單,但都因為住戶不在,所以沒法開,是否管理員需代為簽收呢?還是真的主人不再就無法開單?若真的是這樣,只要半夜主人外出,就可以讓其狗吠不已,反正打擾到鄰居,又不會受罰,可大為放心半夜讓狗吠而外出!
另半夜狗吠為點放式,約每小時叫聲,中斷影響住戶睡眠,該如何呢?目前約有5戶有狗吠聲,且日益增多之情事,非常困擾,因為承租戶多,大多約滿就搬出,但我是自住戶,感覺有家歸不得!
4、另警察若開勸導單後,下次再犯是否就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單處罰呢?還是只能繼續開勸導單?
這好像違規停車一樣,若沒開單或拖吊罰款,大家就認為沒事,反正沒有處罰,但若真的開單罰款後,以後大家停車就會好好找白線內或停車格停車,不敢違規停車!對住戶半夜狗吠問題一樣,只要警察罰單一出,下次還會恣意讓狗半夜吠不已嗎?
盼請達人多多給建議!快開區權會了~~~~煩請幫忙囉~甘溫!
基本上如下:「營建署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限制住戶飼養動物,必須以規約定之;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達成決議的門檻非常高,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
小弟個人是不養寵物的,有時候也會被附近鄰居的狗吠聲吵到,我個人是選擇互相體諒一下
有時候樓上走路、小孩吵鬧、電視聲、彈琴、打牌都比狗吠還吵
不要把心思放在這上面日子會比較好過
ugogy wrote:
基本上如下:「營建署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限制住戶飼養動物,必須以規約定之;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達成決議的門檻非常高,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一旦規約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
(恕刪)
這部分有問題喔.
法律的位階高於住戶之間所定的規範,規範部分與法律牴觸是無效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是規範公共區域,對於私有部分無法規範.
這也就是之前有一個停車位判例裡面判定管委會不能限制住戶私有停車位的依據.
寵物是養在對方家裡,這部分要限制會有困難,有違法的疑慮.
最多只能限制不能在公共區域遛狗,
至於狗吠聲只能依據法律找警察處理,
管委會或是管理員只能口頭上勸阻,無實際處理的權力.
但我們並沒有禁止養狗,而是要飼主善盡責任義務,給過機會仍未盡責任義務的只好開罰
狗吠的問題我們是會先由管理員蒐證30分鐘,並勸導兩次,第三次開罰(付了會心痛的價碼)
開會至今已半年多,狗吠的問題也有改善
不會像以前以樣叫不停,偶爾會聽到幾聲
目前只有一戶被開過一張勸導單(不是警察來開的唷)
以前住戶規約沒出來前常會在晚上聽到某一戶的狗,一過晚上12點就一直吠
雖然我們每戶都裝有氣密窗但狗吠聲還是能清楚聽見
先前只能很消極的用公告的方式請飼主讓晚上容易吠叫的狗戴嘴套
但成效不佳,因為有些飼主覺得狗狗這樣很可憐而不想幫他戴...
住戶沒有自制力,管委會又沒力
只能說自求多福...

管理員們也是要吃飯的,住戶規約裡沒載明的事他們無權處理,只能消極勸導,總不能隨意得罪住戶
經過區所有權人大會投票通過,載明於住戶規約裡的才有效力,不然都只是空話沒效力
另附上公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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