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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客她有憂鬱症被鄰居歧視

事情一開始:我是房東,租屋處台中市西屯區公寓,請以人權利益看這件事。
我的房客在七月搬入是一個單親媽媽帶兩個女兒外加媽媽好友(有精神疾病>憂鬱症)簡稱:阿姨,
八月底時哪位阿姨因子宮肌瘤開刀,又和哪位媽媽吵了架,之後憂鬱症發作她(阿姨)、把門反鎖後擔心她會自殺,在勸導下沒有開門情急下找了警察,和消房隊、醫護人員…強制送醫、僵持的過程中([病患阿姨)
拿水要潑人,並在當下說不走我就潑硫酸(但實際上是水,但水也沒有真的潑),要警察跟其他人離開,
但之後等她(病患)冷靜後就自己開門被帶去治療,一週左右醫院說她已經治療好可以回家,
社區管委要求,要趕走我的房客,不然就連同住戶連署,若我堅持讓她留下就要我付上責任賠償書。
其實實際了解她過去不曾有過攻擊性,只有自殘狀況,那幾名不講理的人(管委幾位住戶),
他們只是以預設立場說,如果她放火呢,怎麼的一堆,她就像個不定時的炸彈,並對她們說我們不歡迎你…等等,誇張的是里長、既然說像你們這種有問題人家都不歡迎你,你就不要在這一里,當時我就反問里長,哪請問她們要去哪住,他直接跟我說管他要在那一里,不要在我這里就好。
並趁當事人不在,說一堆有的沒的,這一個當里長該有的行為嗎?里長不是來調解里民的問題嗎?
有專業人士可以提供意見嗎?週四要開住戶大會。精神疾病.並非是他們所願意的不是嗎?
2011-09-12 9:38 發佈

白色聖誕樹 wrote:
事情一開始:我是房東...(恕刪)
很多人都自掃門前雪的多
尤其是住大樓的
其實你是個善良的人
我只能說你要囑咐你的房客要定時吃藥
想辦法讓她控制病情對鄰居也有交代
你可以幫她掛保證但機會只有一次吧
那些長舌婦有權力叫你房客搬嗎不懂...

那里長沒肩膀也是真的
討好多數人比較輕鬆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去找這類精神病的社會團體求助 然後請他們派義工來社區跟社區的住戶進行溝通 依照以下兩法的精神來處理

一、精神衛生法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岐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它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徒、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同法第86條亦訂有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當然因為開版大您並不住在那裏 沒法了解社區這類定時炸彈的感受 社區基本上可以用社區規約先來對付你的房客 但如果你的房客不肯搬家 社區管委會也沒轍 所有社區的強制措施 還是要以法院的最後判決為準 除非您的房客是從醫院逃出來的重症者 如果您的房客已經符合社區復健的標準 社區的這些不友善作為恐怕要贏恐怕很難 只是這類的法律行動已經是最後手段 要對付您的房客其實也不難 就用抗爭的手段或是對這個住戶貼標籤的方法然後把開版大(房東)列為不受歡迎人物等等

我想 這是因為事主是房客才有這類的問題 如果事主是所有權人 管委會要如何解決? 可以把屋主直接趕走嗎?我想每個社區多少都有這類的事 還是要好好溝通
你房客有身障手冊嗎?
有的話都是受到法令保障的,最算沒有至少憲法還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住戶規約難以規範

精神衛生法22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
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
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5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限制其自由。

你們社區及里長不但不應該強迫病人搬出,反而要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照顧體系妥為照顧患者才是

精神衛生法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
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
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
前項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由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精神衛生法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
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
其他社區照顧服務。
誰反對

叫他們將房子買下來啦

真是沒同理心
我已經爬文過這樣的問題,很多房東基於怕住戶反彈、跟麻煩所以就趕房客是不對的、她只是憂鬱症、不是精神病、就算是但以過去幾年來聽那個里長說很多年前她(病患)也有過自殺狀態,用燒碳但只是聽說卻沒有真正確定,我跟哪單親媽媽直接問過他說是割腕而以,里長還對我跟居民說她們的關係是同性戀等等,並加油添醋說她一定在發病之類造成大家的恐慌,要大家趕走她。
1.房客也誠諾,說在給一次機會,在這樣她們就搬走。(房客擔心我難做人)
2.會去開醫生證明,減輕住戶的恐慌。(我要求的,希望哪些人別在欺負人)
3.社會團體實在不知找誰,幫忙我,本人只是個年輕女性嫩房東。(只希望大家站在同理心)
這年頭好人不好當,是我的話,就請她們租約到期就搬。這樣子對兩邊比較好交代,不然哪天上社會版,小則自殺成功房子變兇宅;不然就是房子被燒了(曾有燒炭造成失火的案例)。

白色聖誕樹 wrote:
我已經爬文過這樣的問...(恕刪)


麻煩請在網路上找"台灣憂鬱症防治協會" 的資料吧 有相關志工與資料可以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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