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網上專家 如何使不孝家人的繼承權喪失
母親往生 名下老公寓一間 法定繼承人五位 母親未預先規劃遺囑(有口述 有代筆 但見證人只有兩位 且內容未明確指出不給這位家人繼承)
這位家人從未盡孝道 自小從未與父母居住 沒有奉養父母的事實 有多次辱罵父母親的紀錄 甚至從母親臥病在床直至往生告別式 皆不聞不問
她移居國外多年 有向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拋棄繼承聲明書 但因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給我們錯誤的訊息 導致喪失三個月的拋棄繼承有效期
辦理了拋棄繼承聲明書後就完全置之不理 也不願意再次幫忙再辦理一張授權書
現已將這間公寓先辦理公同共有以完成地政事務所的程序
既然她有拋棄繼承的意願且也出具了拋棄繼承聲明書 所有家人皆同意將她的繼承權剝奪因她的不孝 只因為我們自己對法律及程序上的無知喪失了有效期而使的必須接受公同共有的殘酷事實 況且 將來欲對這間公寓做任何的處分還是得面對她的無理不配合
長痛不如短痛 不知道有何方法能夠完全實現她自身以及全體家人的意願
謝謝大家的指教
                                    
            阿0602 wrote:
請教網上專家 如何使...(恕刪)
請問大大,有考慮到特留份的問提嗎?
即始遺囑中聲明給特定某位繼承人,但仍依每個人人特留份為優先!
如果已經登計共同公有就有點遲了,應該在之前先協調各自持份,
將來如果其中繼承人要買賣就可以獨自轉賣手中的產權持份!
而不會大家全部綁在一起!
        內文搜尋
    
    
 從 APP 打開
從 APP 打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