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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家人願拋棄繼承但不配合辦理

請教網上專家 如何使不孝家人的繼承權喪失

母親往生 名下老公寓一間 法定繼承人五位 母親未預先規劃遺囑(有口述 有代筆 但見證人只有兩位 且內容未明確指出不給這位家人繼承)

這位家人從未盡孝道 自小從未與父母居住 沒有奉養父母的事實 有多次辱罵父母親的紀錄 甚至從母親臥病在床直至往生告別式 皆不聞不問

她移居國外多年 有向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拋棄繼承聲明書 但因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給我們錯誤的訊息 導致喪失三個月的拋棄繼承有效期

辦理了拋棄繼承聲明書後就完全置之不理 也不願意再次幫忙再辦理一張授權書

現已將這間公寓先辦理公同共有以完成地政事務所的程序

既然她有拋棄繼承的意願且也出具了拋棄繼承聲明書 所有家人皆同意將她的繼承權剝奪因她的不孝 只因為我們自己對法律及程序上的無知喪失了有效期而使的必須接受公同共有的殘酷事實 況且 將來欲對這間公寓做任何的處分還是得面對她的無理不配合

長痛不如短痛 不知道有何方法能夠完全實現她自身以及全體家人的意願

謝謝大家的指教
2011-07-11 21: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家人願

阿0602 wrote:
請教網上專家 如何使...(恕刪)


我看那只是你們其它人的意願,並非令堂的意願吧。
阿0602 wrote:
現已將這間公寓先辦理公同共有以完成地政事務所的程序


民法第759-1條第1項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已完成登記再談繼承權就來不及了。
頂多向提供錯誤訊息地政事務所請求損害賠償。

阿0602 wrote:
請教網上專家 如何使...(恕刪)


請問大大,有考慮到特留份的問提嗎?
即始遺囑中聲明給特定某位繼承人,但仍依每個人人特留份為優先!

如果已經登計共同公有就有點遲了,應該在之前先協調各自持份,
將來如果其中繼承人要買賣就可以獨自轉賣手中的產權持份!
而不會大家全部綁在一起!
致 黃色螢光筆,你說:民法第759-1條第1項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已完成登記再談繼承權就來不及了。頂多向提供錯誤訊息地政事務所請求損害賠償。
在此,謝謝你的回覆.向地政辦事員請求損害賠償,我不會考慮的,之所謂"官官相護,別自討沒趣."
這是家務事,也是民法的範圍
不能怪別人給什麼錯誤訊息
民法說穿了,就是得自己去引用自己去提訴辦理
清官難斷家務事

把繼承的部份全捐給公益
自然有人會去為你處理現在煩惱的事
這不也是一個選擇
如果不願意,為何又要去要求別人放棄

致 steve8883010,你說:請問大大,有考慮到特留份的問提嗎?即始遺囑中聲明給特定某位繼承人,但仍依每個人人特留份為優先!如果已經登計共同公有就有點遲了,應該在之前先協調各自持份,將來如果其中繼承人要買賣就可以獨自轉賣手中的產權持份!而不會大家全部綁在一起!

在此謝謝你的回覆.遺囑並沒有寫明要給哪位特定繼承人,只寫到由三位小孩繼承(家中小孩數目是四位,這個四位包含了那位拋棄繼承的家人),所以,母親會說三位小孩繼承,就是不包含這個不孝子.當然,沒有清楚寫明不給她,這點在法律上也就沒轍了.
致 es_mato, 你說:這是家務事,也是民法的範圍 不能怪別人給什麼錯誤訊息 民法說穿了,就是得自己去引用自己去提訴辦理 清官難斷家務事
把繼承的部份全捐給公益 自然有人會去為你處理現在煩惱的事 這不也是一個選擇 如果不願意,為何又要去要求別人放棄.

在此謝謝你的回覆.
不過,地政方面誤導這一點,我只怪自己不懂法律,並沒有責怪他人的意思.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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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將這間公寓先辦理公同共有以完成地政事務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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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間房子已經不是你母親的遺產了

所以認了吧

還沒有完成繼承的才是遺產

6個月內不辦理繼承登記,日後只會罰款,而且不多。

一旦辦理繼承登記,就是完成繼承的法定程序。
完成法定繼承程序, 接下來解套方式是不是請放棄的那位辦理贈與?? 贈與給其他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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