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住家這邊地是外公的土地於95年前就過戶於舅家房子在民國85年左右完工的當初就是有留四米要做為道路用但是我們家於99年九月搬離然後昨日舅家就把我們家的門口給用鐵樁+鐵鍊隔離僅剩下一條小通道可以通行這樣我們家房子也沒辦法出租問題:請問一下這樣能用甚麼方式作為處理呢?民法上該用甚麼方式控告?
~Alllen~ wrote:事實經過:住家這邊地...(恕刪) 如果房子是合法申請的話,可以調閱當時申請的建造副本圖,如果該部份當初是協議做通路使用的話,應該會在圖書上註明,或另有出具同意書,找得到的話就比較有立場爭取。
不知道民國85建造房屋時,是否有要蓋同意書這一項目。如果當初外公有蓋同意書給你們通行,你們就有行的權力。但是,可以行走權是多大的面積?人可以走路?還是車子可以通過為標準?這可能要請其他專業人士回答了。我也好奇一個問題,假設外公當初同意給你行走,但是過戶給舅舅,這個行駛權是否永久有效?還是地主換人了就必須取的新地主的同意書?小弟目前也遇到類似的問題,要蓋透天厝,但是必須請姑姑蓋同意書,讓我行走。但這只是為了申請建造用,實際上並不會經過他的土地。但姑姑還是不肯,唉.....如果是真的會經過姑姑的土地,而不改蓋同意書,我是能夠諒解。在我眼裡親戚真的是屁
浩宇 wrote:不知道民國85建造房...(恕刪) 一般說來,只要供通路使用,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管人員都會要求出具通行同意書,但這個通常只是建築行為上的許可,許多爭議的發生應該都是隨著土地的移轉而同意通行的權利未隨著相對的移轉,因為有時候新地主根本也不知道當初有同意別人通行的這件事存在(或原地主刻意隱瞞),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將出具的同意書拿去公証,並在同意書上註明通行權不因土地所有權的移轉而消失等類似的字眼,我想這樣如果有爭議發生時也比較好保障自己。